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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证券代码:600122 公告编号:临2015-066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5-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2、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50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14634.835万股的3.053%。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30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14634.835万股的2.006%。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14634.835万股的1.047%。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9.98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19元/股。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其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33人,包括: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③与公司绩效强相关的分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300.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14634.835万股的2.006%。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计算。 1、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12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9.98元/股。 2、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16.42元/股;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9.98元/股。 (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含)以上才具备股票期权本年度的行权资格。 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考核对象的年终可行权数量以及职务变动。激励对象年终可行权数量=股票期权总份数×各期行权比例×对应系数,其相对应行权期内根据考核结果为不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注销当期不能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下转B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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