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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6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513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486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一、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数400,0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4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21,600,540.00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4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13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 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8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4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山衡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山衡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山衡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光大控股机械投资有限公司、CDH PRECISION(HK)LIMITED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也由公司直接派发。 3、除以上述六名股东之外,其他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56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51-63737776 3、传真:0551-6373788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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