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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4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农垦集团”)的销售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5年7月10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委托代理人:晏德熙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侯培超 受理仲裁机构: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地址:南京市华侨路26号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北大荒农垦集团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125,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至仲裁申请日暂定为9,154,687.50元); 2、请求裁定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承担。 (三)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6日,公司与北大荒农垦集团签订《肥料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北大荒农垦集团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总货款为58,125,000元,并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货款于收到货物后6个月内付清。合同同时约定如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公司已将所有货物交付给北大荒农垦集团。2013年4月2日,北大荒向公司出具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明细单》,书面确认已经收到公司交付的全部货物。但北大荒农垦集团迟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和2015年6月24日向北大荒农垦集团发出要求其支付货款的律师函,但北大荒农垦集团至今仍未向公司支付货款。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销售合同纠纷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仲裁事项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仲裁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4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因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发生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于2015年5月7日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后,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南京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该裁定,公司及子公司多条在建船舶被法院查封。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1)。 二、进展情况 2015年7月4日,南京银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舜天船舶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该裁定,公司及子公司被查封的多条在建船舶解封。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财产保全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94-1号至第00200-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4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则交易所有权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此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交易所有权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鉴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因上述原因已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舜天船舶”变更为“*ST舜船”。 因此,公司股票交易仍将被交易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舜船”。 一、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0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被查封,具体如下表所示: ■ 由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详情尚无法知悉。待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所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表二: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所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一览表 ■ 注:1美元=6.12元人民币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则交易所有权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此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交易所有权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鉴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因上述原因已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舜天船舶”变更为“*ST舜船”。 因此,公司股票交易仍将被交易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舜船”。 目前,公司正就上述账户被查封的具体原因进行核查,但由于具体详情尚未知悉,因此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正在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争取妥善处理。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4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管理人送达了书面《通知》,具体内容详见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38)。 明德重工管理人认为公司目前资金状况十分困难,已无力调动资金来支持明德重工的重整,无力承担明德重工的重整重任,故决定收回公司在明德重工破产重整阶段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终止公司意向投资人资格。公司为了妥善处置该事项,正在研究应对措施。由于该重大事项目前尚未确定,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舜船,证券代码:002608)自 2015年7 月13 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停牌。本公司债券(债券简称:ST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不停牌。 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发布公告,同时申请股票复牌。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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