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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5-025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5年6月30日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在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9楼910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8名。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国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在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法律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核准和/或批准。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及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募集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审批进展情况加以决定。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3)日本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若需要)。

4、发行规模

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在符合H股上市地监管要求的最低流通比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43,541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5%,公司并授予联席全球协调人不超过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际发行的股份总数、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将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与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境内外市场具体情况,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和市场情况确定。

5、定价方式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依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根据境外路演和簿记的结果、参照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协商后进行定价。

6、发行对象

本次H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包括但不限于面向香港公众投资者的香港公开发售和面向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以及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的国际配售。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在日本进行非上市公开发售部分(POWL)。

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议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发出正式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

8、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扩大运营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收购兼并、偿还公司债和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公司同意授权董事会依据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和实际需求,在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上述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对使用募投资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9、其他

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最终发行数量、条件、价格与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并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境外承销协议(包括超额配售权安排)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条件、价格与方式为准,而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须以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及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后方可落实。

该议案各项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股减持/转持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时,公司国有股股东需将其持有的相当于本次境外新发行股份数10%的股份(如行使超额配售权,则还应包括超额配售股份数10%的股份)划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需要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国有股股东为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客运有限公司。

鉴于资本市场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次公开股份的数额、比例作适当调整,则将相应调整国有股减持/转持数量。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客运有限公司实际转(减)持国有股数量将以届时实际发行的H股股数为基数并按照法定比例确定。

在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国有股减/转持后,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书面委托公司在本次发行时将该等减/转持的国有股出售,公司将安排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承销商在公开发行H股时将该等国有股一并出售,所得资金在依法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即时足额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决定继续持有该等股份,公司将依据有关中国法律以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在股票上市前将转持股份登记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指定的账户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自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有关的事项;必要且适当地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募集说明书;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签署、执行、修改、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关联/关连交易协议);全权处理及将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报相关机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审批并按其最终批复办理具体操作事宜和签署相关文件;聘请保荐人、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务顾问、境内外律师、审计机构、合规顾问、印刷商、股份登记过户、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进行沟通,通过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大量印刷招股书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以及全权处理其他与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二)起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以及向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香港公司注册处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及所有必要或有关的文件,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并作出其等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三)在不限制上述第(一)、(二)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排期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代表公司授权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并于提交该表格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⑴ 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

⑵ 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本申请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公司将通知香港联交所;

⑶ 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款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⑷ 于适当时间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4)至9.11(38)条的适用规则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及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监事及拟担任监事的人士(如有)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 H/I表格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一份签妥的声明及承诺;

⑸ 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的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存档(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同意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撤消):

⑴ 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如A1表格);以及

⑵ 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函或其他文件(如公司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四)对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监管机关的要求修改的本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时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批准、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就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手续,并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股票登记等事宜。

(六)根据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七)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A1表格及其他资料和文件(包括豁免申请),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视为必须的该等其他呈交文件。

(八)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另行决定的另外二名董事共同或分别行使。

(九)授权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H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的基础上,授权董事长杨国平先生、候任董事总经理梁嘉玮先生、副董事长钟晋倖先生单独或共同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力和权利,具体处理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滚存未分配利润(须扣除在本次发行前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但尚未实施分配的未分配利润,若有)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梁嘉玮先生、俞敏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提名公司总经理梁嘉玮先生、工会主席、行政总监俞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梁嘉玮先生和俞敏女士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后,其任期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梁嘉玮先生和俞敏女士的简历附后)。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符合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的相关监管要求,董事会提名姚祖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任期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号)、《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本次审议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章程,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现行的章程继续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号)、《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次审议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号)、《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次审议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条款的议案》;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修改章程第六条

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陆亿肆仟肆佰捌拾陆万玖仟柒佰捌拾叁元。

变更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肆亿陆仟柒佰叁拾萬肆仟陆佰柒拾伍元。

修改章程第十九条

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64486.9783万股,均为普通股。

变更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46730.4675万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5-026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7.13

董事候选人简历:

梁嘉玮:男,1973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金融)。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并兼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俞 敏:女,1960年出生,HR硕士,经济师。

现任本公司工会主席、行政总监,并兼任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姚祖辉先生:男,1965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万顺昌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司, 股票代号:1001)之主席及执行董事。姚祖辉先生于一九九四年加入万顺昌集团。毕业于柏克莱加州大学及哈佛商学研究院。公职服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代表、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沪港经济发展协会会长、香港岭南大学校董、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复旦大学校董。于二零零四年荣获「香港青年工业家奖」。于二零零八年获香港特区政府授予太平绅士。姚先生为开达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司, 股票代号:180)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姚先生为万顺昌集团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亦为万顺昌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5-027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5年6月30日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在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9楼912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长曹永勤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在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法律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核准和/或批准。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及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募集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审批进展情况加以决定。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3)日本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若需要)。

4、发行规模

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在符合H股上市地监管要求的最低流通比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43,541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5%,公司并授予联席全球协调人不超过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际发行的股份总数、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将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与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境内外市场具体情况,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和市场情况确定。

5、定价方式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依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根据境外路演和簿记的结果、参照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协商后进行定价。

6、发行对象

本次H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包括但不限于面向香港公众投资者的香港公开发售和面向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以及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的国际配售。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在日本进行非上市公开发售部分(POWL)。

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议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发出正式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

8、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扩大运营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收购兼并、偿还公司债和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公司同意授权董事会依据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和实际需求,在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上述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对使用募投资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9、其他

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最终发行数量、条件、价格与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并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境外承销协议(包括超额配售权安排)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条件、价格与方式为准,而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须以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及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后方可落实。

该议案各项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股减持/转持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时,公司国有股股东需将其持有的相当于本次境外新发行股份数10%的股份(如行使超额配售权,则还应包括超额配售股份数10%的股份)划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需要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国有股股东为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客运有限公司。

鉴于资本市场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次公开股份的数额、比例作适当调整,则将相应调整国有股减持/转持数量。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和无锡客运有限公司实际转(减)持国有股数量将以届时实际发行的H股股数为基数并按照法定比例确定。

在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国有股减/转持后,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书面委托公司在本次发行时将该等减/转持的国有股出售,公司将安排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承销商在公开发行H股时将该等国有股一并出售,所得资金在依法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即时足额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决定继续持有该等股份,公司将依据有关中国法律以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在股票上市前将转持股份登记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指定的账户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自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有关的事项;必要且适当地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募集说明书;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签署、执行、修改、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关联/关连交易协议);全权处理及将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报相关机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审批并按其最终批复办理具体操作事宜和签署相关文件;聘请保荐人、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财务顾问、境内外律师、审计机构、合规顾问、印刷商、股份登记过户、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进行沟通,通过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大量印刷招股书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以及全权处理其他与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二)起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以及向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交所、香港公司注册处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及所有必要或有关的文件,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并作出其等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三)在不限制上述第(一)、(二)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排期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代表公司授权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并于提交该表格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⑴ 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

⑵ 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本申请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公司将通知香港联交所;

⑶ 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款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⑷ 于适当时间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4)至9.11(38)条的适用规则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及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监事及拟担任监事的人士(如有)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 H/I表格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一份签妥的声明及承诺;

⑸ 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的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存档(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同意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撤消):

⑴ 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如A1表格);以及

⑵ 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函或其他文件(如公司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四)对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或监管机关的要求修改的本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时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批准、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就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手续,并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股票登记等事宜。

(六)根据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七)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A1表格及其他资料和文件(包括豁免申请),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视为必须的该等其他呈交文件。

(八)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另行决定的另外二名董事共同或分别行使。

(九)授权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H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的基础上,授权董事长杨国平先生、候任董事总经理梁嘉玮先生、副董事长钟晋倖先生单独或共同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力和权利,具体处理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滚存未分配利润(须扣除在本次发行前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但尚未实施分配的未分配利润,若有)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号)、《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本次审议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章程,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现行的章程继续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号)、《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次审议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号)、《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

同时,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次审议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现行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现行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职工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15 年7月7日收到公司职工监事俞敏女士的辞职报告,俞敏女士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职工监事职务,辞职后,俞敏女士仍在公司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职务,拟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员工大会推荐,杨卫标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对俞敏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7.13

附: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杨卫标:男,1969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兼任公司环境事业部经理、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大众公用 公告编号:2015- 026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28日 14点00 分-15点15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宾馆三楼多功能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8日

至2015年7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的下列事项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时间
2.03发行方式
2.04发行规模
2.05定价方式
2.06发行对象
2.07发售原则
2.08募集资金投向
2.09其他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4关于国有股减持/转持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选举梁嘉玮先生、俞敏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梁嘉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02选举俞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9.00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姚祖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关于修订<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条款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7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十、议案十一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七、议案八、议案九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635大众公用2015/7/21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持法人单位证明、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委托代理人登记时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书面委托书。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于2015年7月23日上午9至下午4时在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纺发大楼(近江苏路)四楼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传 真:(021)64288727

联 系 人:曹 菁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的下列事项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时间   
2.03发行方式   
2.04发行规模   
2.05定价方式   
2.06发行对象   
2.07发售原则   
2.08募集资金投向   
2.09其他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4关于国有股减持/转持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选举梁嘉玮先生、俞敏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梁嘉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8.02选举俞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9.00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姚祖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关于修订<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条款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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