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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 1、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安创业板5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不单独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场内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同时开通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各销售机构如有申购费优惠活动,以各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 1、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本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993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7月1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华安创业板50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自2015年7月1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15年6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5)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6)场内、场外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自2015年7月15日起可以通过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才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通知),敬请场外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6日正式生效。 根据《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创业50,基金代码:160420);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场内简称:创业50A,基金代码:150303)与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场内简称:创业50B,基金代码:15030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创业板50份额将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为向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15日起,开通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即《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跨系统转登记业务)、以及华安创业板50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提出申请,自2015年7月15日起开通华安创业板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通过场内、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5年7月15日起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华安创业板50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在场内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持有人应将相应份额合并为华安创业板50份额后,方可将华安创业板50份额转托管至场外。通过场外认购取得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持有人拟持有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需先将华安创业板50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后,方可分拆为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从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华安创业板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需按照中登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1份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1份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行为。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外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据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按照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可向本公司咨询。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上述时间以外不予办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者以中登深圳分公司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市证券账户”)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分拆或合并指令,申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投资者提出分拆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 2、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交易代码“160420”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合并或分拆申报。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分拆时,申请分拆的份额必须是偶数。 申请合并为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拆或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FDEP消息传输系统将份额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登的基金业务系统。正常情况下,中登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对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T+1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6、投资者T日提出的M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M份华安创业板50份额,同时增加M/2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M/2份华安创业板50B份额。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可进行交易。 7、投资者T日提出的N份份额合并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N/2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N/2份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同时增加N份华安创业板50份额。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8、场外华安创业板50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后方可进行。 9、投资者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提交申请合并或分拆的基金份额在当日撤销申请前不能再进行卖出或赎回等交易。 11、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为使持有长期停牌股票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9日起对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刚泰控股(股票代码:600687)、隆鑫通用(股票代码:603766)、宁波建工(股票代码:601789)、智慧能源(股票代码:600869)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在确定指数时采用中证协SAC 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在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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