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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15-044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收购意向书》及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通富微电",证券代码"002156 ")将于 2015 年7月14日开市起复牌。 风险提示: 1、 本次《收购意向书》的签署,旨在表达各方对股权转让和收购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本次收购事项尚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交易双方将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洽谈股权转让具体事宜。 2、上述签订的《收购意向书》,属于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收购交易,需要在各方积极推进后续工作的基础上,在各方遵循本意向书的前提下,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关正式的法律文件后,方可生效。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收购意向书签署概况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自然人刘立新先生、深圳松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安光电”)于2015年7月13日签署了《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本意向书”)。 刘立新先生为松安光电的股东,持有松安光电100%的股份。公司拟收购刘立新先生所持有的松安光电100%股权。 本意向书签署后,刘立新先生及松安光电承诺,在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不与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洽谈出售资产、增资入股或股权转让事宜。本意向书签署后6个月内,如非由于交易一方有意拖延、违约或放弃本次收购导致具体交易协议未能全部签署,除非各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延长,否则本意向书将立即终止。 二、收购意向书主体介绍 1、姓名:刘立新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资江农药厂宿舍17栋2单元201号 刘立新先生为松安光电的股东,持有松安光电100%的股份。 2、标的公司名称:深圳松安光电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B5栋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液晶显示模组,LED,背光源,LED芯片,LED背光,LED照明设施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液晶显示模组生产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标的公司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单位:元 ■ 三、收购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1、收购标的 松安光电主要从事液晶显示模组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收购的标的为松安光电100%的股权。 2、估值及收购方式 在本意向书签署后,刘立新先生和松安光电同意并一致配合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松安光电的主体、资质、资产、负债、股权、财务经营状况、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根据当前初步商谈的情况,本次收购标的预计涉及金额约3.5亿元人民币,各方同意,根据上述尽职调查结果,采用市场通行的估值方法,对刘立新先生所持有的松安光电100%的股权进行估值。结合最终的估值结果,由各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或分阶段完成收购、全部采用现金或现金加股份等方式支付对价、对价支付期限等。 四、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希望通过本次收购,在液晶显示模组及相关产品所使用的集成电路方面,拓展新的封测业务,延伸公司产品产业链,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新先生、松安光电签订的《收购意向书》。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5-04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度A股股份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H股股份的派息实施方案已经公布,现将A股股份的派息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14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5.0元(含税)。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4.75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4.5元。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0日(T日),除息日为2015年7月21日(T+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0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A股股息于2015年7月21日(T+1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六、股份变动情况 无 七、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4年8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A股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 签章: 日期: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恒电气,证券代码:002364)将于2015年7月14日开市起复牌。 风险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旨在表达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托各自自身的技术优势,在能源互联网领域方面开展的业务发展合作,属于合作意愿、意向约定性协议,最终付诸实施与否、以及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战略合作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7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o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5-5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2015年7月12日,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 注册资本:60498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高性能全密封蓄电池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燃料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太阳能电池及其他储能环保电池、高性能电极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源系统原材料及配件的销售;后备及电力储能电源系统的集成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情况: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蓄电池领域的龙头企业,主要业务板块包括通信后备电池业务和动力电池业务,在蓄电池领域拥有二十多年的技术积累。同时,在大规模储能及分布式微网储能领域,南都电源拥有锂电和铅炭电池核心技术。 二、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 甲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战略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基于各自行业产品、技术的优势结合,通过产品内容合作、数据交换、产品销售等商业合作模式,进行多点多角度深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促进能源互联网业务的发展。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的背景、内容、机制、期限 1.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决定在市场、技术、供应链等方面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面向通信、动力及储能产业,在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共同推进相关业务的发展。为切实推动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 1.2 双方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 针对甲方开展的基于云数据管理平台的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一期项目,乙方与甲方共同推进项目建设及市场拓展,争取在未来两年内,完成总容量为390MWh的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向全国铺开,共同推进二期项目建设。 2) 鉴于乙方已经开展了用电需求侧管理业务,积累了上千家企事业客户,未来还将拥有更广阔的客户资源,甲方与乙方合作共同为这些客户提供基于先进储能系统的用电一体化解决方案,三年内预计可实现业务收入10亿元(累积数)。 3) 双方将根据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择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企业,开展专业化的能源互联网与智慧能源业务,共同进行系统研发及市场开拓,合作共赢,实现双方的战略转型。 1.3 战略合作的机制:本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将进一步协商以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并成立工作组,定期开展日常沟通联络,以推动和深化双方各项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展。 1.4 战略合作的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三 年。合作期满,甲方、乙方可协商确定继续合作的期限,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2.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2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公司将充分利用在电力信息化和电力电子领域二十多年的技术、市场积累,在能源互联网储能领域与南都电源的互补优势,整合双方既有技术、产品和服务资源,加快公司智慧用电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落地,推动公司云数据、云平台、分布式能源、储能系统与能源互联网的融合、推广和运营,进一步有利于公司能源互联网产业发展战略的快速推进。 四、协议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根据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中合作的内容需要根据双方后续协商的具体情况确定,合作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 3、本协议中合作的研究成果未来在市场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4、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备查文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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