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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5-037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号文核准,公司已向特定投资者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286,671,000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22.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3,609.88万元,扣除发行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0,659.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4月28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5〕100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经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442,500.00万元增资至全资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网络”)。2015年6月,传媒网络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目前,公司向传媒网络支付的募集资金在上述两家银行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及传媒网络于2015年7月9日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传媒网络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02021229900315933,截止2015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51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媒资内容中心建设项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02021229900316037,截止2015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41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均限于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甲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述专户总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招商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传媒网络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1906221810107,截止2015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1,11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1906221810809,截止2015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39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均限于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甲方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述专户总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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