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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15-037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2、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10日、7月13日、7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高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向彬先生函证确认,截至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15-036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情况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南维力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维力")进行第一期增资278.82万元,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海南乳胶产品建设项目",其中200万元用于增加海南维力注册资本,78.82万元用于增加海南维力的资本公积。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二、全资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7月8日,海南维力(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1025629200122727,截至2015年6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母公司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账户为391120100100105534用于海南乳胶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结余资金转入该专户,转入该专户金额为278.82万元,转入后该专户余额为278.8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南乳胶产品建设项目等投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灵钧、孔少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予以同意。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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