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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2015-3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225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1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139,739,2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34,934,814.25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5%。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7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50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1日 除息日:2015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1-23108718 传 真:021-23108717 联 系 人:邹忆、胡晓楠 七、备查文件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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