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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58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14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炫宗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6,019,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6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5,795,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4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59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3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03,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7%;反对2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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