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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6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6号"文件核准,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截至2015年6月24日(R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实施配股发行,本次配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39,322,076.80元,加上配股认购利息人民币16,383.6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300,593.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037,867.22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7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天职业字[2015]11418号"《验资报告》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公司("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乙方")签署了《筹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110010010039354,截至2015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 329,777,867.22元(备注:其中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26,037,867.22元,尚未支付的与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3,740,000元)。该专户筹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清余、王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备、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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