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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2 证券简称:申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2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金额: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0.18元;通过"沪港通"购买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十四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及扣税情况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4,552,038,3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910,407,663.2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含)的,税负为20%。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操作规则,本次红利派发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 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除QFII、"沪港通"投资者以外其他企业法人(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0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本次红利派发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原社会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登记结算公司按上述第1项规定派发;2006年度以前(不含2006年度)未领取的红利须凭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经办人员身份证前往上海谐诚实业有限公司领取。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2502室;电话:021-68865409、021-63900642;邮编:200120;领取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3、公司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1-63900642 七、备查文件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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