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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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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5-060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陈富强先生关于其股权质押情况的通知,具体如下:

  公司股东陈富强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07%)于2014年6月26日质押给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详细见公司2014年7月1日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近日该部分股权已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7月9日将其中600万股再次质押给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

  陈富强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5,029,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5%;目前已经质押21,029,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85%。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5-06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公司2015年7月14日晚间公告《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中内容"并于2014年7月9日将其中600万股再次质押给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有误,应该为"并于2015年7月9日将其中600万股再次质押给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特此更正。详细见更新后的《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公司深表歉意,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H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5-033

  A股代码:600036 H股代码: 0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辞任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收到本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张光华先生的辞任函。张先生因工作调动,现辞去本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及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张先生的辞任自2015年7月14日生效。

  张先生已确认与本公司董事会并无不同意见,亦无任何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董事会谨此就张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做出的贡献致以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7月14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景峰医药(000908)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鉴于景峰医药(股票代码: 000908)自2015年7月9日起因重大事件临时停牌。为使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的估值公平、合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 号公告)的要求,并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经与托管行协调一致,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景峰医药(000908)股票自2015年07月13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07-15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 [2008]第3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 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梅 泰 诺"(股票代码300038)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在"梅 泰 诺"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5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咨询电话及传真号码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电话局部网络调整,自2015年7月15日起 公司证券事务咨询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动,现将新号码公告如下:

  证券事务咨询电话:029-88310063-8051;

  028-86758751

  证券事务传真: 029-88310063-8049

  028-86758751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振华科技(证券代码:000733)、北京文化(证券代码:000802)、歌尔声学(证券代码:002241)和硕贝德(证券代码:300322)于2015年7月8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下发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及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14日起,对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该股票的估值进行调整,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该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农商行”)的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公告之日起,本公司增加东莞农商行办理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宝盈新价值混合,基金代码:000574)的投资业务,投资者可在东莞农商行办理本公司基金开户业务及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by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投资者在东莞农商行办理上述业务应遵循其具体规定。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保留对该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5-051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监事吴继文先生和副总经理陈付生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吴继文先生于2015年7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2,000股;陈付生先生于2015年7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1,100股。

  一、本次买入行为发生前,吴继文先生和陈付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吴继文先生和陈付生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规定。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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