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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5-23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若专户余额发生变动,在联席保荐机构要求下,公司应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提供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5-24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境内优先股(第二期)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2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期挂牌总股数:1.3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年7月17日 一、本期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期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4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公司于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1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其中2014年12月本公司已完成首期优先股的发行,发行量为1.3亿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0亿元。本次第二期优先股发行数量为1.3亿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0亿元(以下简称“本期发行”或“本期非公开发行”)。 (二)本期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三)本期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期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2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期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期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5年6月24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第二期)申购资金验证报告》(德师报(验)字(15)第1028号),验证本期优先股发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期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配售的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金额13,000,000,000元。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 2015年6月25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5)第1029号),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期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52,841,2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47,158,800元,全部计入本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 2、本期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期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已于2015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期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第二期)发行情况报告书》,本公司本期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1.3亿股,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5.40%,发行对象为12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5)第1029号)验证,截止2015年6月25日止,本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期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52,841,2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947,158,800元,全部计入本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本公司本期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期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期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1124号)同意,本公司本期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第二期)将于2015年7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兴业优2 2、证券代码:360012 3、本期挂牌股票数量(万股):13,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公司本期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条件。 五、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已就本公司本期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期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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