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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08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7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利群先生主持,应参会董事八名,实参会董事八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列席此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5-085号《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方案如下: 1、本次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3、债券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存续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5、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6、发行对象及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11、债券交易流通 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债券的交易流通事宜。 12、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3、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后的交易流通及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并对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债券相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3]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本专项自查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五)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的议案》。 公司已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公司及其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六)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的议案》。 公司已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公司及其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详见公司《关于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申请捌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申请捌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申请捌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36个月,由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出席此次董事会的关联董事潘利群先生、杨文侃先生、王明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控股股东首开集团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申请捌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担保,同意公司按每年0.5%的费率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年度担保费金额分别为肆佰万元(小写:4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经公司七届五十二次董事会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拟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2015年预计新增的需由首开集团担保的贷款为不超过167亿元(包括借新还旧的部分),按0.5%的费率计算,预计需支付担保费8,35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预计2015年向首开集团支付的担保费额度范围内。 详见公司临2015-086号《关联交易公告》 (九)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事项如下: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为首开中庚(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福州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5)审议《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6)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的议案》 (7)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的议案》 上述第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第2-7项议案已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临2015-087号《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08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向大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召开七届六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独立董事同意此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此关联交易提交股份公司七届六十三次董事会审议。201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七届六十三次董事会,对上述交易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潘利群先生、杨文侃先生、王明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首开集团成立于2005 年11月;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2号楼;法定代表人:潘利群;注册资本:133,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申请捌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36个月,由公司控股股东首开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首开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费率参考市场化定价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下浮,公司按每年0.5%的费率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双方:本公司与首开集团。 交易标的:捌亿元人民币贷款的担保费。 交易价格:按担保金额的0.5% 支付方式:按年支付。 2、定价依据: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市场化定价原则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下浮,确定支付比例为担保金额的0.5%。 五、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顺利取得上述贷款,首开集团为股份公司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担保。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股份公司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费用标准合理,不会损害其它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均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并认为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股东无不利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六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8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3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30日 至2015年7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5-076号公告)、《对外担保公告》(临2015-077号公告),于2015年7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2-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5-084号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临2015-085号公告)、《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及《关于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于2015年7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7月29日9:00—11:30,13:00—15:30。 2、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出席的,被授权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7月29日16:0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9层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6428032、66428075、 传真:(010)66428061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任晓佼、侯壮烨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08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二、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为股东提供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与投资者的交流与互信,使投资者增进对公司的认知,共同见证公司发展。 四、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大股东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员工持股计划等,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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