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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5-053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继续停牌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3月2日起停牌。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200亿元投资医疗服务产业,包括投资新建及收购营利性医院、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

  截止本公告日,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医疗、甲方)与日中经济文化交流发展基金会(JCCEF)(以下简称:乙方)、医疗情况推进机构(日本)(以下简称:丙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三方皆承认其余两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

  2、三方同意在日本境内合作设立"日中医疗促进会"(暂定名,以最终核准名称为准),以促进日中两国医疗投资、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交流等相关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3、甲方应利用其在中国境内的医疗投资、医院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日中医疗促进会"在中国境内的各项相关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中双方在医疗投资、医院管理方面合作的全面推行;日方先进医疗技术、管理技术在中国的应用和推广落地;中方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赴日培训安排;中方患者赴日医疗推荐及服务。

  4、乙方应发挥其在日中经济文化交流领域的优势,为"日中医疗促进会"在日本和中国的各项相关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派理事长担任"日中医疗促进会"会长;相关合作项目推荐与推进、资源整合公关推广。

  5、丙方应利用其在日本国内的医疗资源、信息、联络等方面优势,为"日中医疗促进会"在日本国内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日本国内知名、有影响力的医疗集团、医院高层担任"日中医疗促进会"的合作伙伴;与甲方配合、开拓、发展、执行日中医疗合作项目,重点为日方先进医疗资源的联络、交流与执行;为甲方在国内建设国际化专科医院、国际就医、先进的健康管理模式引进和互联网服务等提供相应的人员、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与合作。

  6、"日中医疗促进会"的出资方式与治理结构以各方最终投资或股东协议为准。

  7、其他战略合作方向具体细则以合作合同为准则。

  日中经济文化交流发展基金会(JCCEF)是1990年在当时的上海市长汪道涵先生的倡导下成立的。在日本政界、财界、医学界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对日中长期以来的友好合作做出了贡献。

  医疗情报推进机构(日本)是通过提供医疗信息及服务满足日本医疗界各种需求的财团法人机构。 该机构将日本医学界庞大的信息(包括学术研究、诊治疗法医院经营、预防医学等)做成数据库,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务。与此同时,还为日本医疗界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医疗机构的收买与重组;新型医疗系统的开发;协助医疗系统的横向联系;对各类专科医生的医疗信息传递;主办医疗研讨会等。 特别是公司的合作伙伴"集中.Medicon"月刊,获取了日本300名以上的医学界著名医师的支持和协助。该月刊向日本国内大型医院(200个床位以上)每月销售1万册以上。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明安医疗与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就明安医疗在五象新区投资建设南宁市明安医院项目(暂用名)签署《南宁市明安医院(暂用名)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签订南宁市明安医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三、明安医疗拟出资1000万元在南宁成立全资子公司南宁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为准), 并由该公司作为未来南宁市明安医院项目的运营及管理平台。

  截至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工作仍在有序推进,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绿景控股,证券代码:000502)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5-054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南宁市明安医院项目合作

  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过对南宁市医疗服务市场的考察研究,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医疗"、乙方)与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象新区管委会"、甲方)于2015年7月15日就南宁市明安医院(暂用名)项目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作背景及合作方介绍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200亿元投资医疗服务产业,包括投资新建及收购营利性医院、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

  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广西第一大城市,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南宁市全市户籍人口729.66万,市区人口284.38万,地区生产总值3148.3亿元,占全广西比重接近25%。五象新区是南宁市的重点建设区域,规划面积近200平方公里,是一个功能复合的城市中心区,将建设成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重要总部基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物流基地和区域性总部企业、金融中心。

  公司全资子公司明安医疗与五象新区管委会就南宁市明安医院(暂命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公司与五象新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南宁市明安医院(具体名称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为准)。

  2、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计划建设总面积约15万平米,开设病床1000张,符合三级甲等标准的综合性医院。具体建设内容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3、项目建设周期:项目一期建设工期预计36个月(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4、项目用地:医疗卫生用地;项目初步选址位于五象新区玉洞大道与新良路交汇处;参考医院规模,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120亩,具体以红线图为准;项目用地乙方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参加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权属,并认真执行国家和新区有关项目用地的相关规定。

  4、项目建设目标:营利性综合性医院,以三级甲等医院标准进行建设,并力争在开业五年内,创建5个以上市级重点科室。

  5、项目公司:本协议签订后3月内,乙方在甲方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项目公司将作为未来新医院项目的运营及管理平台。

  (二)优惠政策

  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甲方协助乙方申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甲方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协议相关事项的落实;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土地征用和地上附着物征拆等前期准备工作;协助乙方在获得项目用地后办理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电讯、有线电视等手续;为乙方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和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设置批准等相关手续。

  2、乙方责任: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投资;按照甲方的整体规划,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承诺项目承担相关公共卫生职责,承担地方政府下达的应急救援等公益活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并自愿承担各县(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进修及业务指导工作;承诺项目设计规范,布局合理,绿化率高,环境优美,为病人提供温馨舒适的就医诊疗软环境。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不同患者的多方面需求,住院部设VIP病房、标准病房、普通病房,为患者提供多层次选择空间。药品及器械价格按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同时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承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建设规划,如期完成本项目的投资与建设。

  (四)其他

  1、乙方项目公司设立后,本协议项下具体合作事项由乙方项目公司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部门签署,双方应予以配合。如乙方项目公司在本框架协议签订后1年内未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部门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又未就本框架协议的续期达成一致意见,本框架协议终止,不再执行。

  2、对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 如因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其未能合法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合作终止,所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转型投资医疗服务产业,以明安医疗为平台投资新建及收购营利性医院,同时通过布局互联网医疗、互联网金融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医疗服务,打造"互联网+医疗服务"生态圈是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在南宁市投资建设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也有利于提升五象新区乃至整个南宁市卫生诊疗水平。

  四、风险提示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医疗服务产业,本协议是在此背景下签署的,是公司业务转型的一环,公司是否能够转型成功存在风险。

  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具体合作事项将由公司当地项目公司与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将根据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5-055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15:00至2015年7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海航大厦35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王斌先生(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人,代表股份41965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人,代表股份数41864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1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借款的议案;

  同意41959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

  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96%;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同意41959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

  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96%;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以竞拍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419594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

  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96%;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志萍、梁碧芸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网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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