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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15-56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二项议案《关于公司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楼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60,868,2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16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360,721,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3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14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8%。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一、《关于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868,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3%;反对1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未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3%;反对1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四军、孙涛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致: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4-090号 受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下午14:30,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7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14日 15:00 至 2015 年7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6、2015年7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止2014年7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360,868,23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6.16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关于公司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获通过,其他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郭 斌 经 办 律师:孙 涛 谭四军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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