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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ST夏利 公告编号:2015-临03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6日以专人送达、电话和传真方式发送给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7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毛照昉独立董事因公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许宪平、金毅、吴绍明、田聪明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本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ST夏利 公告编号:2015-临040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15日,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为强化"骏派"品牌,扩大品牌的产品线阵容,增强品牌的影响力,公司与关联方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吉林、乙方")于2015年7月15日在天津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同意一汽吉林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2、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一汽吉林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上述商标使用许可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本议案内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许宪平、金毅、吴绍明、田聪明回避表决,该方案获得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吉林高新区东山街2888号 办公地址:吉林高新区东山街28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宪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陆亿零柒佰玖拾柒万贰仟贰佰肆拾壹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220211124483278 经营范围:轻、微型汽车及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模具夹具的设计、制造、维修、销售;轿车及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主要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东山街2888号,生产区位于恒山东路2号。企业的前身是一汽吉林轻型车厂,始建于1983年,原为吉林市地方企业,是中国微型汽车的诞生地。 1981年3月试制出中国第一辆微型汽车。 1983年国家批准微型汽车在吉林市定点投入批量生产;同年4月29日,吉林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成立; 1986年5月15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正式加入一汽工业集团,并更名为一汽吉林轻型车厂。 1991年6月28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式批准,一汽吉林轻型车厂被兼并为一汽直属企业。 2004年1月12日,一汽吉林轻型车厂正式登记注册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相互关系:一汽吉林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骏派"商标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第6583091号。注册有限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车辆引擎、毂罩、电动车、挡风玻璃、汽车车身、车窗、车辆方向盘、车座头靠、车辆内装饰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许可商标授予 乙方认可甲方是许可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甲方拥有该许可商标上的独家所有权和权益。许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具有价值,甲方的许可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其他有关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为达到本合同的目的,甲方负责办理许可商标的续展手续。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在乙方生产产品上、销售及售后服务时享有在中国境内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为普通使用许可。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之约定使用许可商标时,甲方有权制止其使用,有权采取其他方法保护甲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 2、使用许可商标的条件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中国及中国境外其他国家申请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也不得帮助任何第三方申请注册。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或同意的方法,在产品的宣传、广告、促销方面使用许可商标。乙方在宣传品、办公用品、或其他印刷品上使用许可商标时,应事先将宣传品、办公用品或其他印刷品提交甲方,征得甲方的同意。 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做出可能损害甲方对许可商标拥有权利的任何行为; 乙方发现第三人对许可商标有任何侵权或他人反对乙方使用许可商标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独立的抉择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为予以对应,乙方在此同意向甲方提供为保护甲方在任何此类事件中的权益所需的或适当的协助。 乙方不得以有损许可商标的有效性、功能及形象的方法或甲方认为危害甲方的信誉、利益的方法使用许可商标。乙方不得违背甲方利益或意愿,就本合同主张任何权利或利益。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甲方只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许可商标的使用权许可给乙方,该许可并不附带除此以外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乙方也未被授予代替甲方行事的任何权利。乙方应对因自身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一切责任,免除甲方的责任,但,乙方从甲方得到书面授权的除外。 乙方在使用许可商标时,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中注明乙方的名称及产品的产地。 甲方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负责办理许可商标的续展手续,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正常使用许可商标。 甲方保留自费提起任何涉及许可商标的诉讼或在甲方看来为保护许可商标所需的任何行动。按甲方的抉择,以甲方的名义或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的名义或以甲乙双方联合名义进行上述事宜。 3、产品质量 乙方不得在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上使用许可商标; 甲方对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产品的技术规格、制造标准和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资料。甲方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纠正或改进。如果该质量问题或缺陷在甲方通知乙方后六十(60)天内未被纠正或改进,且双方未能就此另行达成合同或协议,甲方有权在提前三十(30)天向乙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后,在三十(30)天期限届满时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且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条件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到期前六十(60)天内,甲乙双方未就本合同是否延续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5、附条件生效条款 本合同的生效:在本合同签署完成后的三十(30)天内,经由甲方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方为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当以书面授权函加盖公司章的形式告知乙方。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1、公司与一汽吉林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扩大"骏派"品牌的产品线阵容,增强品牌的影响力;且一汽吉林推广其自身商品,将会持续对该品牌投入广告等诸多的宣传措施,也会给公司同品牌商品带来收益。 3、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没有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初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与一汽吉林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6.76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我们已收到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经我们研究决定,同意将《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许可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无偿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有利于强化"骏派"品牌,扩大品牌的产品线阵容,增强品牌的影响力,同时一汽吉林在推广商品时的广告等投入,也会为公司同品牌商品带来收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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