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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15-064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转增)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股转增1股;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25元、持有的限售股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1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22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7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2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643,024,5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96,453,679.65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643,024,531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43,024,531股增至1,286,049,062股。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25元、持有的限售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

  (四)扣税情况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同样按上述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5、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1日

  (二)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2日

  (三)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2015年7月23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 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1,286,049,062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43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87597232

  联系传真:027-87596393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430075

  九、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日期: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68 证券简称:黑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002068)连续三个交易日(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1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本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导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5年上半年度,公司发挥品牌和市场布局优势,保持了炭黑生产存货资产的稳定,并加大资金回笼力度,有效降低坏账准备规模;修正后的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4,000万元至4,500万元;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公告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5-60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25日起停牌。经公司确认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经公司申请,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承诺争取最晚将在2015年7月17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经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并承诺在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即最晚将在2015年9月17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初步确定为公司向第三方收购旅游地产相关资产,目前公司正与相关交易方就本次资产收购事项进行商讨和论证,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事项以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方案为准。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停牌期间,有关各方及相关中介机构正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并组织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对拟交易方案进行论证和协商;同时,公司按照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

  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程序复杂,拟交易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公司难以按原计划于2015年7月17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7月16日起继续停牌。

  四、承诺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会议审议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且公司未另行提出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将发布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并且公司股票复牌;同时,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五、必要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5日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15-046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涉及个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件,并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号],依法驳回原告方要求袁金钰先生对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董事长袁金钰先生通知,袁金钰先生所涉之诉讼(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涉及个人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七)关于林展鸿、袁金钰责任的认定。三原告起诉认为林展鸿、袁金钰是亨达公司的合伙人,应当对亨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前所述,对于林展鸿、袁金钰应否对亨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认定,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林展鸿、袁金钰提交香港许林律师行的林靖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法律意见书》载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在林展鸿、袁金钰成为亨达公司的合伙人前由亨达公司、何金秀签订的,根据香港《合伙条例》第19(1)条的规定,新加入的合伙人无须就商号在他成为合伙人前所产生的债务负上法律责任,因此,林展鸿、袁金钰无须就《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亨达公司的债权人负上法律责任。三原告诉请林展鸿、袁金钰对亨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涉及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并将及时进行后续公告。

  二、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号)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78 证券简称:章源钨业 编号:2015-035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正在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章源钨业,股票代码:002378)自2015年7月2日开市时起停牌,公司已于2015年7月2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0),于2015年7月9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

  目前该收购项目各方正在就合作事项进行洽谈协商,公司与相关方将积极推进该项目相关工作,尽快就投资合作达成一致意向,并签署相关协议。鉴于该收购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7月16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在2015年8月3日前复牌。公司将尽快确定该重大事项,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公司将通过指定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复牌。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联络互动 公告编号:2015-104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徐智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5,244,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4%)和滕学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8,674,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的通知,分别将其所持有的联络互动的股票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具体如下:

  徐智勇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流通股10,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质押给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股份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7月1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7月8日。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上述质押已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滕学军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流通股1,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质押给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股份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7月1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7月08日。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上述质押已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仍由原股东徐智勇和滕学军行使。

  截至目前,徐智勇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6,368,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滕学军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3,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 2015-029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主导编制的国家标准获准发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编的《无缝铝塑共挤出复合软管》国家标准已获批准发布,具体情况如下:

  1、标准编号:GB/T 31515-2015

  2、标准名称:无缝铝塑共挤出复合软管

  3、实施日期:2015-12-01

  4、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编的GB/T 31515-2015《无缝铝塑共挤出复合软管》是我国首个关于无缝铝塑共挤出复合软管的国家标准,标准详细规定了无缝铝塑共挤出复合软管的产品规格及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以上标准的实施,对塑料包装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上述标准为公司继为行业牵头编制GB/T 29336-2012《化妆品用共挤出多层复合软管》之后的又一项国家标准,作为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公司将继续不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不断丰富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共同推动国家行业标准的建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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