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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5-07-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版)

  1、关于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的约定

  (1)宣浦投资

  根据宣浦投资《合伙协议》、发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与宣浦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发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与宣浦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宣浦投资各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的约定如下:

  ■

  其中,普通合伙人上海固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股权情况如下:

  ■

  有限合伙人上海宣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情况如下

  ■

  宣浦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1、认购人的各合伙人资产状况良好,能够按照合伙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2、认购人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认购人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3、认购人成立于2014年7月18日,认购人自成立至今,一直守法经营、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4、若认购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募足本次认购资金的,发行人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认购人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认购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内,认购人及其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投资份额,亦不得请求退伙。

  此外,宣浦投资(以下简称“本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一、本公司/本合伙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宣浦投资出资份额的情形。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本合伙及本合伙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均与云海金属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无任何关联关系。三、本公司/本合伙与宣浦投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四、本公司/本合伙对宣浦投资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云海金属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来自于云海金属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2)杭州联创管理的产品

  杭州联创拟以其管理的产品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该产品备案工作正在进行中。

  杭州联创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杭州联创保证1、认购人以其名下产品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认购人名下的产品能够按照产品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3、认购人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认购人名下产品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4、若认购人名下产品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募足本次认购资金的,发行人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认购人名下产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内,认购人名下产品的各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投资份额,亦不得请求退出。

  2、关于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约定

  (1)宣浦投资

  宣浦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宣浦投资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宣浦投资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宣浦投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在云海金属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各自认缴宣浦投资的出资比例,将宣浦投资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到宣浦投资。

  (2)杭州联创

  发行人与杭州联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杭州联创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杭州联创名下资管产品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3、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宣浦投资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宣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如认购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将不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

  宣浦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若宣浦投资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募足本次认购资金的,公司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宣浦投资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宣浦投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在云海金属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若一方合伙人未能按上述约定缴纳出资的,另一方合伙人应按宣浦投资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全额补足。未按上述约定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应按未按约定出资金额的10%向另一守约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2)杭州联创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如认购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将不予返还,可以冲抵违约金。”

  发行人与杭州联创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在云海金属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杭州联创名下产品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若杭州联创名下产品未能在前述募足本次认购资金的,云海金属有权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杭州联创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4、关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的约定

  (1)宣浦投资

  宣浦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宣浦投资所持有的云海金属股票锁定期内,宣浦投资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投资份额,亦不得请求退伙。

  宣浦投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各合伙人同意宣浦投资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并承诺在宣浦投资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其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各自持有的宣浦投资出资或退伙。

  此外,宣浦投资的全体合伙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宣浦投资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后36个月内(即按照相关规定、约定之锁定期),本公司/本合伙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宣浦投资的出资份额或退出宣浦投资。

  (2)杭州联创

  杭州联创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杭州联创名下产品所持有的云海金属股票锁定期内,杭州联创名下产品各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投资份额,亦不得请求退出。

  六、关于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公告本回复的同时,已一并公告了杭州联创产品的相关合同、宣浦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宣浦投资和杭州联创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各方已按要求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相关主体已出具承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上述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有关事项及约定均合法、合规,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二、一般问题

  1、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并敦促申请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回复】

  一、针对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落实情况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要求如下:“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发行人落实情况: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原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制定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健全了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注:为便于正文阅读,以下引用《公司章程》的内容以斜体字显示)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与发行人相关的要求如下:“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发行人落实情况: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上述利润分配事项时,发行人董事会均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研究论证。发行人还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现金分红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均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之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公司章程(2014年7月修订版)第一百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四)现金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配的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十一)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三)《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要求如下:“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行人落实情况:

  发行人董事会审定利润分配相关议案时,均认真研究和论证了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方式与投资者保持日常的持续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四)《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求如下:“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发行人落实情况:

  发行人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规和透明。

  (五)《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要求如下:“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发行人落实情况:

  (1)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披露如下:

  ①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本条第(三)、(四)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四)现金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2012年7月28日公司二届十四次监事会、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上半年现金分红的议案》, 2012年8月17日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2012年上半年现金分红的议案》。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公司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19,410,943.03 元(母公司报表数据),加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53,946,553.67元,2012年上半年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4,535,610.64 元。经综合考虑,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1年末总股本2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4,400,000元。2012年9月13日公司实施了该方案。

  2013年4月7日公司三届三次监事会、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就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3年4月29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母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28,321,134.04元。按相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832,113.40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53,946,553.67元,减去2012年中期分配利润14,400,000元(2012年度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2年9月13日实施完毕),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5,035,574.31元。经综合考虑,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2年末总股本2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4,400,000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13年6月26日实施了该方案。

  ②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不适用

  ③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披露如下:

  ①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公司分红政策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5)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014年4月8日公司三届十次监事会、三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4月30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34,810,309.13元。按相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481,030.91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50,635,574.31元,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1,964,852.53 元。经综合考虑,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3年末总股本2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28,800,000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年5月13日实施了该方案。

  ②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不适用

  ③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披露如下:

  ①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4年8月19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包含了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云海金属:关于修订<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5年3月4日公司三届十九次监事会、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年3月31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14,691,733.39元。按相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69,173.34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53,164,852.53元,本年度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6,387,412.58元。经综合考虑,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4年末总股本2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28,800,000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云海金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年5月26日实施了该方案。

  ②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不适用

  ③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六)《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适用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要求如下:

  “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落实情况:

  (1)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中“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之要求,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全文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所做的相关公告。

  (2)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中“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之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第六节 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3年利润分配情况”详细披露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等情况,并作为“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3)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中“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只要求,本保荐机构已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之“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之“(五)关注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的要求”部分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上述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了明确意见。

  (4)根据公司最近3年利润分配情况,发行人不适用《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中“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之规定。

  (八)《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要求适用于“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情形,不适用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针对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落实情况

  (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二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发行人落实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发行人于2012年8月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明确了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新增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规定的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三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发行人落实情况:

  已落实,落实情况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发行人落实情况: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中明确了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发行人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均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实施了利润分配,报告期内并未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四)《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行人落实情况: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中明确了差异化的分红政策。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100%。

  (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六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行人落实情况:

  已落实,落实情况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六)《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发行人落实情况:

  已落实,落实情况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八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落实情况:

  已落实,落实情况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

  (八)《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九条要求如下: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发行人落实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第六节 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3年利润分配情况”详细披露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等情况,并作为“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预案》全文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所做的相关公告。

  (九)《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十条要求如下: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发行人落实情况:

  不适用。

  (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十一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发行人落实情况:

  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采取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通知中明确会议基本情况、审议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方式与投资者保持日常的持续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的,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同时,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将采用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如有承诺的,请披露具体内容。

  【回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分别为0.0365元/股、0.0733元/股及0.0894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分别为1.17%、2.32%及2.81%。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规模52,816,901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本数将由288,000,000股增加至340,816,901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程度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盈利规模短期内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那么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另一方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可减少公司未来的财务费用,同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在一定程序上抵消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对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2,356,02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201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2,880万元。鉴于公司已于2015年5月26日实施了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由11.46元/股调整为11.36元/股,发行数量由52,356,020股调整为52,816,901股。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将49,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5年9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4)假设募集资金到位后,经沟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

  (5)根据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公司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63.78万元;截止2014年12月末,公司一年期平均贷款利率为6%,据此计算公司通过偿还借款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总计59,000万元节省的财务费用,那么2015年9月底因募集资金到位后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从而节约公司2015年的财务费用为885万元(根据计算全年可节省的财务费用为3,540万元,但由于募集资金9月底到位,2015年仅10-12月可实际享受部分财务费用的节省),考虑所得税影响后为663.75万元。假设2015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报告期内平均净利润基础上增加663.75万元,则合计为3,091.191万元(上述净利润数值并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情况、市场状况变化等多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6)在预测公司2015年底净资产和计算201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仅考虑净利润(包括因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而节约财务费用带来的净利润增加)、2014年度现金分红和募集资金净额(预计59,000万元左右)对净资产的影响。

  (7)在预测2015年底总股本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2015年度内发生的除权除息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公司对未来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实际日期为准。

  2、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

  注:1、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预计)=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本期现金分红+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股权融资额)

  2、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司如下:ROE=P/(E0+NP÷2+Ei×Mi÷M0-Ej*Mj/M0),其中:P为报告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报告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从上述测算表可知,在假设条件均成立的情况下,与2014年度相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201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均基本持平,净资产总额和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另外,若考虑本次募集资金能够减少财务费用、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资产流动性,则公司盈利能力和长期的股东回报预期也将得以提升。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尽管根据上表测算,公司2015年的每股收益等指标与2014年基本持平,但这是建立在假设条件均成立的情况下,鉴于内外部经营环境不断变化,公司对即期回报做出了如下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故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59)。

  三、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及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故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不断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在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针对市场需求,不断拓展和完善主营业务及产品布局,进一步推动公司在镁、铝合金及其精、深加工方面的发展,加大研发投入,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抓住未来市场的发展机遇,努力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持续性的利润分配作出了制度安排,以确保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了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59)。

  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自上市以来,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使公司持续规范发展。2011年至2015年,公司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现将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公司整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4年11月江苏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

  1、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2014年11月14日,江苏证监局对云海金属出具了苏证监函[2014]46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指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公司未及时履行巢湖云海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事项的信息披露:

  2014年9月合肥市环保局专项检查组对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做现场环保核查,合肥市环保局专项检查组对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现场环保核查的结果如下:1.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厂内污水处理站加药桶内无药剂,氧化池内无活性污泥,设施无运行记录和台账,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擅自停运;废水总排口无标识牌,无法确定为总排口; 2. 厂区雨污混流,未建设初级雨水收集池;3. 回转窑生产线白云石投料口未安装集气罩和喷淋设施,不能有效全收集,存在着严重的扬尘现象;4. 煅烧窑尾气高温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未妥善收集,直接洒落地面,不能有效全收集,存在着严重的扬尘现象;5. 还原炉冷渣倒料口除尘器不能正常使用,冷渣倒入倒料口时产生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6. 镁还原渣在厂区内多处露天堆放,且无“三防”设施;7. 危废暂存场所不符合规范,无收运记录和管理台账;8. 现场未见公司的事故风险防范文本;未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见2013年和2014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相关培训材料;未见二氧化硫可能发生泄漏气体的环境安全预案;9. 据公司环保负责人介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全部以外协购置。现场调阅采购协议,部分材料不全,未见相关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未有相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0. 生产厂内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粉尘扬散现象严重。

  2014年10月合肥市环保局出具了《关于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发布《云海金属: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42),在公告中集中披露了控股子公司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收到合肥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对巢湖市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以及《关于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按照《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巢湖市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事项属于该规定“重大事件”强制公开范畴,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2、整改情况

  在收到合肥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后,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随即召开环保整治专题会议,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逐条整改。2014年11月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环保整治已经完成,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对巢湖云海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巢湖云海通过了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摘牌验收,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巢湖云海镁业有限公司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摘牌的通知》。

  在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后,公司积极地进行了整改,并于2014年11月15日出具了云海金属字[2014]20号《关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整改的报告》。公司实施了如下整改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定学习

  公司要求从事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学习的范围不仅局限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等监管层面,而且还要涉及国家其它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全面掌握领会各种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并能在信息披露实践中加以正确运用和处理,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广大中小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信息。此外,公司还制定了具体工作开展方式:

  a. 证券部全体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学习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交流彼此工作心得;

  b. 多向监管部门的老师学习,加强对制度的理解;

  c. 积极参加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交流活动。

  (2)加强证券部力量

  由于公司目前专职从事证券工作的仅有两名工作人员,内部力量稍显薄弱。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公司又配备了一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证券事务工作。

  公司已经于2014年11月底完成上述整改工作。

  二、2015年4月江苏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

  1、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2015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156号),主要情况如下:

  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台州云泽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云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台州云泽会计核算问题。2013年初台州云泽存在通过预付账款科目同时核算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和购货资金往来的问题,台州云泽预付账款会计科目使用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

  二是台州云泽入库单等原始单据未按规定保存。经查,台州云泽出具的《进货物资分类明细账》未保存签字盖章的纸质版,仅保存电子清单,且数据不全。《进货物资分类明细账》不仅是入库验收单据,也是结算及往来对账的依据,台州云泽未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违反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8)财会字第32号)第十二条规定。

  2、整改情况

  根据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改活动小组,并实施了如下整改措施:

  (1)公司控股子公司台州云泽财务核算科目应用错误具体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对《会计科目核算及账务处理》进行了业务培训,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范围:包含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范围: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2)控股子公司台州云泽入库单灯原始单据未按规定保存的整改措施

  公司加强了会计档案管理,并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目前已经将原始凭证,出、入库单等收集到财务保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将保存15年。

  三、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采取核查监管文书,问询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针对《监管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而实施的整改行为等,并结合发行人近年来的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对发行人相应的整改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与核查意见如下:

  1、针对《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467号)的整改措施的核查情况

  针对“苏证监函[2014]467号”提出的问题,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培训记录、整改后的相关制度等,确认上述事项已经及时整改,且自2014年11月以来,发行人未发生新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

  2、针对《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156号)的整改措施的核查情况

  针对“苏证监函[2015]156号”提出的问题,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的内部决策文件、财务核算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资料,确认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已经及时整改,目前在财务核算及会计档案管理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上述监管关注问题,但针对上述监管要求,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制度,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等人员的培训,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效果良好。

  保荐代表人:

  朱凌志 刘惠萍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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