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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15-127 债券代码:128007 债券简称:通鼎转债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6月17日公告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4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于2015年7月15日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珠江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协议中统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9683604018010050055,截至2015年06月30日,专户余额为1,114,554.2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万芯公里通信光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9683603018010036827,截至2015年06月30日,专户余额为100,230,634.4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光纤100万芯公里、光纤预制棒300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兴业银行南京分行珠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9460100100170349,截至2015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2,066,733.6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万芯公里通信用单模光纤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020619000895538,截至2015年06月30日,专户余额为5,405,644.9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光纤100万芯公里、光纤预制棒300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3465196664,截至2015年06月30日,专户余额为265,294.0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光纤100万芯公里、光纤预制棒300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峰、周扣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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