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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 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3号线大运站A出口龙岗大运软件小镇17栋2层 法定代表人:单祥双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号码:1201930000408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经营期限: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55949788X 主要股东: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桥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11层 联系电话:010-5765226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信息:单祥双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科汇通在投资市场、融资市场和产业市场拥有丰富的经验,认可并看好国农科技的业务发展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权增持,长期持有国农科技股份,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中科汇通除本次股份增持外,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国农科技股份的可能,但截至目前未制定具体增持计划,若增持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科汇通合计持有国农科技4,207,421 股,占国农科技总股本5.0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7月15日,中科汇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国农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12,300股, 占国农科技总股本的0.49%。 ■ 上述增持前后,中科汇通持有国农科技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中科汇通持有的国农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增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入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增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2015年7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201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5-03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16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6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下午3:00至2015年7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75名,代表股份220,369,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417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196,270,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0人,代表股份24,098,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76%。 8、公司6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6,376,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123%;反对23,844,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01%;弃权1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1,1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59%;反对23,844,13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67%;弃权148,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补选覃桂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97,265,1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5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20,21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3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补选毕焱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97,272,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9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27,47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周廷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5-058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经营生产等情况的说明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发布此次说明的原因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15日复牌后,15-16日连续二个交易日盘中震荡幅度达到35.8%,跌幅-15.28%,广大投资者电话询问公司生产经营、并购、维稳措施等事项,针对上述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核实,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实,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经查询,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曾买卖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5、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正与四川宝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商谈公司并购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公告2015-056),目前公司与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签订尽职调查协议,已经正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公司将尽快完成此项工作; 6、公司响应中国证监会的号召,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角度制定了包括控股股东增持在内的若干项维护股价稳定的措施,上述措施基本制定完毕,待履行完手续后对外发布。 三、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5-03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东方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货币方式向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融(香港)")增资15亿港元(可于5年内分批注资),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分批增资规模,办理增资手续等相关事宜。 2014年7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子公司增资的无异议的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738号)对于公司向东方金融(香港)增加15亿港元等值人民币注册资本无异议。 近日,公司完成向东方金融(香港)首批增资3亿港元,并已完成变更登记,即东方金融(香港)注册资本变更为10亿港元。 本次投资无须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东方金融(香港)的基本情况 东方金融(香港)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00号28楼-29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注册资本:港币100,000万元 本次增资前,东方金融(香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东方金融(香港)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目的在于优化公司集团化发展战略布局,有利于提升东方金融(香港)的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5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宝澳海洋平台供应船舶公司(以下简称"宝澳海洋")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川")签订的2艘多功能海洋平台供应船的《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争议指定仲裁员。其后,公司及明德重工共同指定仲裁员,并于2014年12月23日通知宝澳海洋我方指定仲裁员的信息。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5)。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15年7月16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就上述2艘海洋平台供应船的仲裁事项作出裁决,裁定两条船舶的交船期分别为2014年5月26日和2014年9月25日,并裁定由我方承担对方及仲裁庭相应的仲裁费用。 根据该裁定,宝澳海洋可能会主张上述2艘海洋平台供应船均已逾弃船期,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公司及明德重工要求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共计约人民币5.17亿元(按1美元=6.12元人民币折算)。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15-04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约 收购Tekst lbank剩余流通股份获得 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已经向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提出申请要约收购Tekst?l Bankas? A.?.剩余流通股份(简称本次要约收购),并于近日获得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的批准。有关本行之前收购Tekst?l Bankas? A.?.股份交易的详情请参见本行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2015年3月21日、2015年4月8日及2015年5月2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的《关于收购Tekstilbank 75.5%股份的公告》、《关于收购Tekstilbank股权交易获得中国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告》、《关于收购Tekstilbank股权交易获得土耳其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告》以及《关于收购Tekstilbank75.5%股份交易完成的公告》。 经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批准的本次要约收购信息表已作为相关公告附件在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orsaistanbul.com)上公布,并在Tekst?l Bankas? A.?.公司网站(www.tekstilbank.com.tr)及代表本行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经纪人Tekstil Yat?r?m Menkul de?erler A.?.的公司网站(www.tekstilyatirim.com.tr)上公布。本次要约收购将在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4日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初始价格为每10股2.1091里拉,最终价格将以根据价格调整机制确定后的价格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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