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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5-03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1元人民币;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045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9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 除息日:2015年7月24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2015年7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分配方案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母公司数,下同)实现净利润 5,795,129.69 元,加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209,036,110.45元,计提盈余公积579,512.97 元,减2013年度现金分红61,425,009.52 元,公司2014年底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总计为152,826,717.65元,资本公积余额为216,332,361.25元,盈余公积余额为58,690,895.59元。 为使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董事会提出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767,812,619 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共计分配利润84,459,388.09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68,367,329.56 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董事会提出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4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 2015年7月23日15: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45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 六、其他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舒剑刚 何肖霞 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香江控股办公楼 邮编:511442 七、备查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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