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5-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末总股本208,3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831,000元(含税)。因公司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激励对象行权,公司总股本增至208,610,000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故分配比例由于总股本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8,6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9856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89870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94863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978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992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股本仍为208,610,000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2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高管锁定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五、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7.95元/股调整为7.85元/股;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未行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8.29元/股调整为8.19元/股。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其他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非公开股票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由5.67元/股调整为5.57元/股。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价格的调整,待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另行公告。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665号企福天地9楼公司证券发展部 2、咨询联系人:王 韦、胡宗田、夏 艳 3、咨询电话:021-37745053 4、咨询传真:021-37745250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