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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金飞达 股票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5-073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15年6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15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9日15:00至2015年7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飞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金飞达公司股份734029794股,占金飞达公司总股份数的68.4108%。其中: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金飞达公司股份391142382股,占金飞达公司总股份的36.45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金飞达公司股份342887421股,占金飞达公司总股份的31.956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4人,代表金飞达公司股份53807185股,占金飞达公司总股份的5.014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周宁、袁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1)关于增补张永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1064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3.879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630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55%。张永明先生当选为本届公司董事。
(2)关于增补王强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18364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51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630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55%。王强先生当选为本届公司董事。
(3)关于增补丁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183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52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632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89%。丁涛先生当选为本届公司董事。
(4) 关于增补郑宇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18364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251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630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55%。郑宇先生当选为本届公司董事。
注:本次增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邓超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9153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3000股,弃权1114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69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4%;反对3000股,弃权111400股。邓超先生当选为本届公司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928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62%,反对0股,弃权101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06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1%;反对0股,弃权10110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首发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928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0股,弃权101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06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1%;反对0股,弃权10110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339313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66 %,反对0股,弃权984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0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1%;反对0股,弃权9840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40078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0股,弃权219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3785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0股,弃权2190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周宁、袁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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