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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及我公司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行协商,并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我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20日起对泰信先行策略混合基金(代码: 290002)、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基金(代码: 290006)、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基金(代码: 290008)持有的西藏旅游(股票代码:600749)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调整。待上述股票的交易体现出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1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公告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已于2015年7月19日15:00截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期限为 2015年6月19日15:00至2015年7月19日15:00止。2015年7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45,429,553.37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73%,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45,429,553.37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二分之一,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经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7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并据此更新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5)沪东证经字第10592号

  申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委托代理人:沈栩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六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亢嘉捷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方韡的监督下,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沈栩、闻晶晶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九日十五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5,429,553.37份,占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权益登记日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1,914,205.85份的7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5,429,553.3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计票结果真实,表决结果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信行业精选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并于2015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上(www.ftfund.com)刊登了《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2日15:00起至2015年8月26日15:00(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王楠

  邮政编码: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22日,即2015年7月22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自己本人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在注册登记机构预留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等)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或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在注册登记机构预留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等)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7月22日15:00起,至2015年8月26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传真:(021)20899060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王楠

  邮政编码:200120

  (二)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15年7月22日15:00起至2015年8月26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将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至少应包含持有人身份证号码及表决意见等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短信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5年8月26日15: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短信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不同意或是弃权的一种。

  基金管理人将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启动短信表决程序,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①填写表决意见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证件号码的,符合本公告相关表述要求,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短信表决中如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相关表述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短信表决中持有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件号码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表决成功的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2、《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重新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传真:(021)20899060

  网址:www.ftfund.com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1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改说明》

  附件三:《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见附件二)

  以上议案,妥否,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附件二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修改说明

  2015年3月4日,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存续,自转型以来运作情况良好。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持有人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1、调整本基金投资范围,增加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等投资品种,以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并按照证监会要求相应地将基金名称调整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调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由原合同中的1.5%调整为1.2%。

  4、整体调低《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赎回费率,将原赎回费率结构:T<7天,1.5%;7天≤T<30天,0.75%;30天≤T<365天,0.5%;365天≤T<730天,0.25%;T≥730天,0%调整为:T<7天,1.5%;7天≤T<30天,0.75%;30天≤T<180天,0.5%;180天≤T<365天,0.1%;365天≤T<730天,0.05%;T≥730天,0%。归入基金资产比例不变。

  5、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原《基金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措辞已不符合新规要求或不符合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

  6、原《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表述不够完善,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1、拟修改合同名称。

  原有表述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改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拟调整第一部分表述。

  1)前言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拟修改为:本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2)释义

  a)基金或本基金

  原有表述为: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拟修改为: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b)基金变更

  原有表述为:基金变更:指根据《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分红条款、基金费率等事项。

  拟修改为:基金变更: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变更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有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拟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d)工作日

  原有表述为: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拟修改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拟增加内容:第三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3月4日起转型生效,《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5年7月22日15:00起至2015年8月26日15: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泰信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年**月**日生效。

  4、拟修改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有表述为: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拟修改为: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拟增加内容: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3)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的“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原有表述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拟修改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a)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b) 原有表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拟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有表述为: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拟修改为: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6)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a)原有表述为: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拟修改为:(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b)拟增加内容:(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c)原有表述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拟修改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的“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原有表述为: 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拟修改为: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含本数)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8)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a)原有表述为: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拟修改为: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b)拟增加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拟修改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一、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a)原有表述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拟修改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b)原有表述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二、基金托管人

  a)原有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简况成立时间:1987年4月

  拟修改为:基金托管人简况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b)原有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c)拟增加内容:(2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a)原有表述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拟修改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b)原有表述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拟修改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拟增加内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b)一、召开事由:

  原有表述为: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拟修改为: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原有表述为: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拟修改为: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d)六、表决

  原有表述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拟修改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拟增加内容: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拟修改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有表述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拟修改为: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拟增加内容: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拟修改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1)一、投资目标

  原有表述为: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在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运行的不同阶段所蕴含的行业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拟修改为: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三、投资范围

  a)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b)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6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原有表述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拟修改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3)四、投资策略

  拟增加内容: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五、业绩比较基准

  原有表述为: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拟修改为: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七、投资限制

  a)(一)禁止行为

  原有表述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拟修改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b)(二)投资组合限制

  i)拟增加内容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ii)原有表述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拟修改为: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i)原有表述为: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iv)拟增加内容: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v)原有表述为:《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拟修改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中的“基金财产的账户”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拟修改为: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0、拟修改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二、估值日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下转B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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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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