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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5-32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九鼎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7名投资者: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福收和苏州夏启安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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