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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0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15:00至2015年7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80,995,8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77,929,4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9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6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58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89,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89,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89,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 4、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89,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89,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 6、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89,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弃权0股。 其中,议案1为特别表决议案,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赖继红、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 23 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1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连续三个交易日(2015年7月21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并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部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5、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6、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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