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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 编号:2015-7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64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53,709,856 股新股。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5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6,899,676.4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73,100,323.6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7月6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29-0001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农业银行南宁古城支行、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等5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西部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部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部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部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部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西部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平、祝健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部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部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部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部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部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部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部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部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西部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西部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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