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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4月10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4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LOF)”(场内简称“大成小盘”和基金代码“160918”不发生变更);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原《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附件: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原《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原基金合同修订基金合同
全文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全文媒体媒介
全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释义《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新增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的基本情况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历史沿革本基金由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宏基金”)转型而来。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宏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的历史沿革新增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存续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

法定代表人:刘卓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投资(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基金的投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7月27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4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优选混合(LOF)”(场内简称“优选LOF”和基金代码“160916”不发生变更);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原《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附件:

《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原《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原基金合同修订基金合同
全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全文媒体媒介
全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释义《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新增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的基本情况(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历史沿革本基金由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优选封闭”)转型而来。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优选封闭”)转型而来。
基金的历史沿革新增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存续《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

法定代表人:刘卓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的投资(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的投资新增……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基金的投资(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效力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批准并公告之日止。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3日起,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长园集团(代码:600525)、鼎汉技术(代码:300011)、金一文化(代码:002721)”采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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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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