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002264 股票简称:新华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5-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查阅上述文件(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3期四楼;电话:0591-87987972;传真:0591-87987982;联系人:郭建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报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均已承诺: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及时向新华都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华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本次交易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愿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术语
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特别提示,并仔细阅读本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的相关内容。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一)整体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即(1)新华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持有的久爱致和100%股权、久爱天津100%股权和泸州致和100%股权;(2)拟通过向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具体包括郭风香持有的久爱致和45%股权、久爱天津45%股权及泸州致和45%股权;倪国涛持有的久爱致和25%股权、久爱天津25%股权及泸州致和25%股权;崔德花持有的久爱致和20%股权、久爱天津20%股权及泸州致和20%股权;金丹持有的久爱致和10%股权、久爱天津10%股权及泸州致和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久爱致和、久爱天津和泸州致和将成为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2015]第578号、中联评报字 [2015]第577号和中联评报字 [2015]第579号《资产评估报告》,久爱致和100%股权、久爱天津100%股权和泸州致和100%股权的评估结果分别为14,674.17万元、22,296.52万元和39,033.98万元,合计为76,004.68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久爱致和100%股权、久爱天津100%股权和泸州致和100%股权的作价分别为14,672 万元、22,295万元和39,033万元,合计为76,000万元。其中,新华都拟向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支付现金对价30,000万元,支付股票对价46,000万元。 根据上述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按照7.04元/股的发行价格,交易对方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根据各自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的具体对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2、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1,600万元,其中向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不超过28,867.20万元、5,000万元、1,056万元、18,000万元、6,564.80万元和2,112.00万元。配套融资所募集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用于支付购买资产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价格为7.04元/股,预计配套融资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8,750.00万股。具体募集配套资金数额及股份发行数量将由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 (二)交易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2015年6月12日,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2015年7月21日,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已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经新华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三)标的资产的估值与作价 本次交易标的以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中联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2015]第578号、中联评报字 [2015]第577号和中联评报字 [2015]第57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久爱致和100%股权、久爱天津100%股权和泸州致和100%股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分别为14,674.17万元、22,296.52万元和39,033.98万元,合计76,004.68万元。本次拟收购标的公司的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久爱致和100%股权、久爱天津100%股权和泸州致和100%股权的作价分别为14,672 万元、22,295万元和39,033万元,本次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整体作价金额为76,000万元。 (四)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新华都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均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7.04元/股。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1)按照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中所需支付的股票对价为46,000万元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拟发行股数合计为 6,534.09万股,其中向郭风香发行2,940.34万股,向倪国涛发行1,633.52万股,向崔德花发行1,306.82万股,向金丹发行653.41万股;(2)公司通过锁价的方式向拟向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867.20万元、5,000万元、1,056万元、18,000万元、6,564.80万元和2,112.00万元,合计不超过61,600万元;发行股数不超过4,100.45万股、710.23万股、150.00万股、2,556.82万股、932.50万股和300.00万股,合计不超过8,750.00万股。 上述发行数量的最终确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本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为准。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五)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1、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为增强利润承诺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交易对方承诺其以标的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以下条件分期解除限售(即解锁): 单位:万股
上表所述第一期解锁股份应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满12个月,且标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承诺完成或2015年度利润承诺补偿完成后解除限售; 上表所述第二期解锁股份应于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的利润承诺完成或2016年度利润承诺补偿完成后解除限售; 上表所述第三期解锁股份应于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累计的利润承诺完成或2017年度的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承诺(若有)完成后解除限售。交易对方分别取得的该等股份可在本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全部解除限售。 本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对应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和解锁要求。 2、配套融资所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本次向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对应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要求。 (六)交易对方的业绩补偿承诺 1、利润承诺期 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以下简称“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未实施完成,利润补偿期间不变,仍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2、承诺净利润数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5,070万元、6,500万元和8,520万元。 3、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根据前述审计结果,披露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同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标的公司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4、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 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的第一年(即2015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2015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或者,利润补偿期间的连续两年(2015年度和2016年度,或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对应期间(2015年度和2016年度,或2016年度和2017年度)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以(1)新华都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新华都股份并注销和(2)向新华都支付现金的方式对新华都进行补偿。 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所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减值测试,并在标的公司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最后一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前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时新华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向新华都进行资产减值的补偿。 5、补偿义务人及补偿比例的确定 本次交易中,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和金丹为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标的资产交易总额的比例计算其各自负责的利润承诺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利润补偿期间内,若标的公司在第一年(即2015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2015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或者,连续两年(2015年度和2016年度,以及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对应期间(2015年度和2016年度,以及2016年度和2017年度)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均应按照其所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的比例分别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承诺;如按上述方法补偿完毕之后仍有不足,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6、利润补偿具体方案 (1)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若交易对方需进行补偿即股份回购和现金补偿,则每年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按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A、2015年的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2015年应回购股份数量=(标的公司2015年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实际净利润数)×【获得股份价值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60.53%×(标的公司的对价总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 2015年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2015年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实际净利润数)×【获得现金金额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39.47%×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 B、2016年的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2016年应回购股份数量=(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股份价值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60.53%×(标的公司的对价总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5年已补偿股份数量 2016年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现金金额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39.47%×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5年已补偿现金金额 C、2017年的股份回购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2017年应回购股份数量=(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股份价值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60.53%×(标的公司的对价总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6年已补偿股份数量 2017年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获得现金金额占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39.47%×交易对价总额】÷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的总和-2016年已补偿现金金额 (2)前述净利润合计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合计数确定。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各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或现金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则按0取值,即交易对方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予冲回。 (3)减值情况下的另行补偿安排 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时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交易对方现金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须另行补偿股份。交易对方须另行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须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时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本次交易时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 (4)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补偿 交易对方用于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累计数量上限为交易对方各自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新华都股份总数。若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额不足时,应再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当年股份不足应补偿现金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股份补偿不足时应补偿现金数=(应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时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 (5)利润承诺补偿的上限 交易对方履行利润承诺补偿及义务和/或资产减值补偿义务时,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新华都股份的价值与现金金额的总和的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对价总额。 (6)交易对方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 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之间自愿就一方在四人之间为其余三方向新华都提供下列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A、《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交易对方应当履行的利润承诺补偿义务和责任,以及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履行向新华都承担连带责任。 B、因交易对方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而给新华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七)对管理团队的超额业绩奖励 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内(即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若标的公司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上市公司应在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届满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对标的公司的当年的经营管理团队予以奖励。超额业绩奖励的计算方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间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利润承诺和利润补偿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40%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截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新华都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过渡期期间损益安排 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交割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于交易完成日,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利润或净资产的增加均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若发生亏损或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于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偿,该现金补偿应当在前款所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上市公司。 (十)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至69,434.29万元,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因此,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证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与久爱致和、久爱天津、泸州致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与交易对方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郭风香持有新华都4.23%的股份,倪国涛持有新华都2.35%股份。倪国涛和郭风香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华都5%以上股份。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与潜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的交易,故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视同关联交易。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为陈发树、陈志勇、国磊峰、新华都集团、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和西藏聚久致和。陈发树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勇为陈发树的弟弟,新华都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三者是一致行动人,且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新华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监事和部分业务骨干。西藏聚久致和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亦应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审议涉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审议涉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时,也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出资160万元成立福建富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占80%股权;于2014年8月出资170万元成立泉州新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占85%股权。福建富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新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久爱致和主营业务均为电商运营服务,属于相同业务范围,因此需要累计计算相应财务指标。 根据新华都经审计的2014年财务报告和本次交易作价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指标计算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新华都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14年合并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均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福建富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新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新设公司,其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均按100%股权对应的实际出资额计算。 本次交易拟购买久爱致和100%股权、久爱天津100%股权、泸州致和100%股权的成交金额为76,000万元,加之控股孙公司福建富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新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400万元,累计计算金额为76,400万元,新华都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为103,552.19万元,上述累计计算金额占新华都2014年末资产净额的比例超过50%,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本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测算,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下转B6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