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7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和
主持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待定。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正在向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申请要求其配合开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同时也积极与有权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服务的单位沟通网络投票系统开通事宜。但本次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系统尚存不确定性。

截至2015年7月24日,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宇”)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0%以上股份。

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东方银星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经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于2010年6月30日起任期生效,至2013年6月29日任期届满。鉴于此,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东方银星董事会发出《关于请求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函》及相关附件资料,请求东方银星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截至2015年7月2日,东方银星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鉴于东方银星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本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东方银星监事会发出《关于请求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资料,请求东方银星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东方银星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未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于2015年8月27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现就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

召开地点:河南省商丘华驰粤海大酒店(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128号)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待定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5年8月27日

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不适用

(八)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审议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1.00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6)人
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定勋
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保国
1.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海乐
1.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袁志坚
1.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占波
1.0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隋立勇
2.00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人数(3)人
2.01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永平
2.02独立董事候选人:周红艳
2.03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文君
《关于审议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3.00选举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人数(2)人
3.01监事候选人:胡守纯
3.02监事候选人:张道明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议案见本通知附件3、附件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审议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网络投票系统待定,相关注意事项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交易日披露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753东方银星2015/8/19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认可的其他人员 。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8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河南省商丘华驰粤海大酒店(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128号)

(三)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9日)持股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账户持股明细,下同);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文件。

2、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持股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由股东本人或者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则不需要公证。

异地股东可于2015年8月26日17:00点前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以收到为准)进行预登记(需提供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附联系电话,并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于会前到会场办理参会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二)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层(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联系人:张道明

联系电话:021-60876120

联系传真:021-60937506

特此通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豫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累积投票议案名称投票数
1.00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定勋 
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保国 
1.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海乐 
1.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袁志坚 
1.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占波 
1.0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隋立勇 
2.00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永平 
2.02独立董事候选人:周红艳 
2.03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文君 
3.00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监事候选人:胡守纯 
3.02监事候选人:张道明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6名,则该股东对于非独立董事选举议案组,拥有6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00“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就有6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600票为限,对议案1.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6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票数
  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方式…
1.00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例:陈××600100100 
1.02例:赵××010050 
1.03例:蒋××0100200 
………… 
1.06例:宋××010050 

附件3:

议案一:关于审议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截至2015年7月24日,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宇”)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0%以上股份。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后,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东方银星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经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于2010年6月30日起任期生效,至2013年6月29日任期届满。鉴于此,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东方银星董事会发出《关于请求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函》及相关附件资料,请求东方银星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截至2015年7月2日,东方银星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鉴于东方银星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本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东方银星监事会发出《关于请求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资料,请求东方银星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东方银星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未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于2015年8月27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根据《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因此,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提名李定勋、张保国、海乐、袁志坚、张占波、隋立勇6人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永平、周红艳、陈文君3人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分别实行累积投票制。

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须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

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提议股东: 豫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简历

李定勋,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苏州太湖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德隆国际食品事业部战略总经理、传化集团战略总监、中国德力西控股集团执行副总裁等职位,现任豫商集团常务副总裁、豫商物产公司董事长。

张保国,男, 1978年9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建工集团、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等;2009年1月至今任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3月至今担任长富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

海乐,女, 1974年3月出生,回族,管理学硕士。曾担任河南财政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债券业务部、市场调研部的业务员、研究员及业务主办,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信息管理总监、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1月-2014年1月任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3月起任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袁志坚,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工学士、在职研究生。长期担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占波,男, 1970年2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曾任苏州柳道万和热流道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上海占瑞模具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隋立勇,男, 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信证券、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中外合资)、长江证券、西部证券等中外著名投资银行,担任过财务部、审计部、机构客户部、债券部、并购融资部等部门的业务负责人。现担任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二、独立董事简历

陈永平,男, 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曾任华联集团审计部主任华联集团审计部主任科员、华联集团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06年9月至今任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

周红艳,女, 1973年9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9年至今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文君,女, 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博士学历。曾任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4年至今,任职上海金融学院教授,2012年至今任职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4:

议案二:关于审议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截至2015年7月24日,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宇”)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0%以上股份。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东方银星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后,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东方银星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经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于2010年6月30日起任期生效,至2013年6月29日任期届满。鉴于此,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东方银星董事会发出《关于请求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函》及相关附件资料,请求东方银星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截至2015年7月2日,东方银星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鉴于东方银星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本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东方银星监事会发出《关于请求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资料,请求东方银星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东方银星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未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于2015年8月27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根据《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选举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因此,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提名胡守纯、张道明2人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同时提议在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提议股东: 豫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监事候选人简历

胡守纯,男,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自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曾任职于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10年转至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担任该所合伙人律师。

张道明,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人力资源管理师。自2002年9月开始从事企业管理工作,曾任职上海龙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刚泰集团上海置业公司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总监。2014年6月起至今担任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附件5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名陈永平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24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名周红艳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24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名陈文君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24日

附件6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永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陈永平

2015年7月24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红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红艳

2015年7月24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文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文君

2015年7月24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00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机 构
   第A005版:聚焦千股停复牌
   第A006版:信息披露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理 论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行 情
   第A013版:行 情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和
主持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07-24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