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全文(特指除外)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一、前 言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二、释义 |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基金 |
| 五、基金的备案 |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棠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表决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 |
|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全文(特指除外) |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一、前 言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二、释义 |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基金 |
| 五、基金的备案 |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棠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表决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生效与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 |
|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全文(特指除外)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一、前 言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二、释义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科讯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科讯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基金 |
|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 2015年7月25日,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由“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五、基金的存续 |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 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资本:489.94亿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 |
|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全文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资本:489.94亿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
|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十五、禁止行为 |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