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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5-35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1号)核准,公司获准向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共计七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256,20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4.0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9,863,207.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0,136,786.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7月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508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5年7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5年7月8日,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账户名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11221129000445906

  金额:320,000,000.00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万吨高性能HME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06220511010000017866

  金额:121,249,994.08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611040119100007383

  金额:0.00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万吨高性能HME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峰、隋玉瑶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5-34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15年7月2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7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2015 年 7月 7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项目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31)。公司山东全资子公司"年产 5 万吨高性能HME 玻纤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已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成功点火,待烤窑完成后将进行窑炉调试。

  3、2015年7月2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33),公司拟与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九鼎")、顾柔坚联合成立一只为公司进行产业整合的专项并购基金。目前,合作各方已签订了《苏州鼎益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关联协议,尚需各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或补充披露的事项。

  5、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有关设立并购基金的详细情况尚需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决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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