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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 编号:2015-054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 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7月7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5年7月21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 编号:2015-053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4年7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4年7月27日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本公司将以不超过2015年7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即不超过人民币10.28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不超2亿元人民币进行回购,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1945.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4.8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根据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而减少。 本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2014年7月27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9月10日,每日9:00-11:00、14:00-16:00; 2、债权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联系人:刘志峰 联系电话:0519-88814347 传真号码:0519-88812052 联系地址: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213018 3、其他: (1)以快递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快递中心发出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 编号:2015-052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24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7月24 日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7 月23 日下午15:00 至2015年7 月2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坚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科技楼四楼会议室(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24日10:00时在公司科技楼四楼会议室(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采取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81764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4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81310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5.3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45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 2、通过网络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5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关于在2亿元额度内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项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1484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反对票 2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96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06%;反对票2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4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 1.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1427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 %;反对票3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 %;弃权票 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956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87 %;反对票3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5%;弃权票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8%。 1.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1484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 %;反对票26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 %;弃权票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9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票26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0 %;弃权票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3 %。 1.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1484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 %;反对票26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弃权票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9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票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0 %;弃权票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3 %。 1.5、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1484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 %;反对票26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 %;弃权票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9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票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0 %;弃权票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3%。 1.6、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1484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 %;反对票26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弃权票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9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票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0 %;弃权票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3 %。 1.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1484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 %;反对票26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 %;弃权票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296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07 %;反对票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0 %;弃权票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3 %。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盖章签字页。 2、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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