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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718 证券简称:海利生物 公告编号:2015-026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8日,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上海豪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豪园")通知,上海豪园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杨凌支行")签订了《质押合同》(编号:2015年陕中银杨质字第001号),将其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00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行杨凌支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金海")与中行杨凌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5年陕中银杨固借字第001号)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已于2015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编号ZYD151205)。

  本次固定资产借款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

  现将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出质人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的出质人为上海豪园,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4160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明。上海豪园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142,518,95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50.8996%,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后,上海豪园累计质押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7.1429%。

  二、质权人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的质权人为中行杨凌支行,住所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号,负责人白胜利。

  三、股份质押的目的

  杨凌金海口蹄疫疫苗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进入关键期,上海豪园以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质押为杨凌金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可以加快贷款审批进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保证杨凌金海尽快获得项目建设急需的资金。

  四、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本次股份质押为上海豪园对杨凌金海与中行杨凌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5年陕中银杨固借字第001号)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上述银行借款为期限36个月的固定资产借款,杨凌金海将使用正常生产经营获得的营业收入偿还银行借款。

  五、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可能引发的风险

  如杨凌金海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中行杨凌支行进行清偿,中行杨凌支行有权依法及《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2、应对措施

  上海豪园将督促公司及杨凌金海加快口蹄疫疫苗项目建设,争取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并实现销售。杨凌金海按照约定偿还全部银行借款后,上海豪园将及时办理股份解除质押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6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子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6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对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起诉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于毅合同纠纷案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将于2015年9月4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

  被告一: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于毅

  2004年4月,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塑公司")将其持有的527万股华塑公司股票【该股票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证券公司")包销,理财账户为广东证券】转让给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下称"南羽厂"),并向广东证券公司送达了转让通知书。

  2004年8月3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南中法民破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证账户内的527万股华塑股票属于南羽厂所有,限广东证券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向南羽厂办理有关交付手续。"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该527万股股票属于南羽厂所有。

  后广东证券公司破产,上述股票解开席位处置后,于2012年2月全部出售收入6,172.84万元。原告指令广东证券破产管理人将所得款项汇入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交通银行账户和建设银行账户,由被告代为收款。

  2012年3月6日该款全部划至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账户,被告按诉讼标的25%计提律师费1543.21万元,但没有开具收费凭证。

  2012年原告指令被告将代为收取款项中部分支付至指定的公司账户。但剩余款项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代为收取款项至今。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所有的527万股股票处置款剩余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2年3月6日至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3-5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35363197.53元;

  2、判决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可能对公司2015年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6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2、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66号案件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29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8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通知,浦发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浦发集团于2015年7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84,1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843%。本次增持前,浦发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4,813,151股(含限售股3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8954%,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9,275,2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2242%,浦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浦东投资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74,088,351股(含限售股3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1195%;本次增持后,浦发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5,397,301股(含限售股3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9796%,其一致行动人浦东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不变,浦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浦东投资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74,672,501股(含限售股3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38 %。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维护股东利益,浦发集团拟自本次增持之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适时择机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浦发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浦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绿盟科技估值调整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绿盟科技(股票代码:300369)于2015年7月27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008]38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7月28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该只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自绿盟科技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第13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我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28日起,以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为计算依据,对旗下基金持有的银江股份(股票代码:300020)、埃斯顿(股票代码:002747)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行协商,自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价估值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鉴于以下股票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停牌股票的公允价值,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7月28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停牌股票见下表:

  ■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龙力生物 公告编号:2015-052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再融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47)。并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21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051)。

  截止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准备材料,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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