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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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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43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刘士余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电话:(010)85109219

  联系人员:曾艳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莉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农业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农业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农业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农业份额与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农业份额按照2份融通农业份额对应1份融通农业A份额与1份融通农业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按照1份融通农业A份额与1份融通农业B份额对应2份融通农业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农业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通农业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通农业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农业份额。场外申购的融通农业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农业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融通农业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农业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农业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选择是否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农业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三、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农业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融通农业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融通农业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融通农业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融通农业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3、每2份融通农业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融通农业A份额和1份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农业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农业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农业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农业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和融通农业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农业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农业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融通农业A份额参考净值与融通农业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4日证监许可[2015]1510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0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该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前端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1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农业份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0 = 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农业份额为99,059.90份。

  例2:某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元

  认购份额=(9,999,900+5,000)/1.000=10,004,90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农业份额为10,004,900.0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的计算

  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融通农业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融通农业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融通农业A份额=经确认的融通农业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各50,040份。

  例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万份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0=10,000,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1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1.0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经确认的融通农业A份额=经确认的融通农业B份额=10,005,000×0.5=5,002,50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001,0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各5,002,500份。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上市交易。

  融通农业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融通农业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融通农业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 融通农业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融通农业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融通农业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农业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融通农业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融通农业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融通农业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融通农业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融通农业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融通农业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融通农业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融通农业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融通农业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融通农业份额赎回,融通农业份额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申购融通农业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融通农业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0%。

  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融通农业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融通农业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融通农业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农业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包括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5: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108.79份基金份额。

  例6: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申购费用为100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00元

  申购份额=9,999,900/1.050=9,523,714.29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对应申购费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523,714.29份基金份额。

  例7: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8×1.050=98,813.4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40-1,185.77=0.83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融通农业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108份融通农业份额,申购费用为1,185.77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8: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融通农业份额,持有期限为1.5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定赎回当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25%=303.25元

  赎回金额=121,300.00-303.25=120,996.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融通农业份额,持有期限为1.5年,假设赎回当日融通农业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996.75元。

  例 9: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内融通农业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元

  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场内融通农业份额,假设融通农业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5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融通农业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农业份额、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融通农业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融通农业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含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融通农业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融通农业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融通农业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农业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暂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融通农业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融通农业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融通农业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融通农业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融通农业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融通农业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融通农业份额与融通农业A份额、融通农业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融通农业A份额与1份融通农业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融通农业A份额与1份融通农业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融通农业份额的融通农业A份额与融通农业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融通农业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大农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权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导致成分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分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融通农业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融通农业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大农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大农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大农业指数,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大农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中证大农业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农业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通农业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A份额和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融通农业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农业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农业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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