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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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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5-100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㈠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㈡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㈠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㈡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㈢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15:00至7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㈣现场会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㈤主持人:李铁民副董事长

  ㈥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82,326,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04,905,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8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7,420,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0,012,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591,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7,420,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委托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香港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天津燕山航空租赁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56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97,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56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97,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3.审议《关于调整2015年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2,284,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29,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7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29,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1、律师姓名:张新强 聂晓江

  2、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5-03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将为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业)两笔共计15,000万元的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本次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外,公司已为河南煤业一笔1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了担保责任;

  ●公司为河南煤业上述25,0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2015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财务)《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煤业触发了与其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形,且河南煤业书面告知无法提前清偿其两笔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00万元借款本息的事项,要求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就上述两笔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测算,截至8月7日,上述两笔与国电财务的借款利息等预计不超过120万元,最终以公司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下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鉴于河南煤业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短期内确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公司根据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将全额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河南煤业进行追偿,同时将要求河南煤业其他股东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除上述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共计15,000万元的借款外,公司已就河南煤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花桥支行)的一笔10,000万元借款本金及60.5万元利息(本息共计10,060.5万元)承担了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至此,公司将为河南煤业共计25,000万元的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及不超过180.5万元利息(预计本息不超过25,180.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河南煤业成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本公司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75%,其余三股东及所持股比为: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投资)15%、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科技)5%、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公司)5%。该公司注册地址: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晖;主要经营范围:对煤炭行业的投资;煤炭批发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河南煤业的资产总额52,852万元,负债总额36,927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借款总额为25,000万元),净资产15,925万元,资产负债率69.87% 。2014年12月末实现利润总额-8,742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下述相关数据以公司2015年半年度披露数据为准),河南煤业的资产总额50,638万元,负债总额38,858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借款总额为25,000万元),净资产11,780万元,资产负债率76.74% 。2015年6月末实现利润总额-4,144万元。

  三、提供担保情况

  (一)财务公司5,000万元借款担保

  1.担保审批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河南煤业提供15,000万元的银行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河南煤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2.担保履行情况

  2012年9月26日,公司与国电财务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河南煤业一笔向国电财务的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电财务签订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借款合同,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借款或赔偿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4)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3日。

  (二)财务公司10,000万元借款担保

  1.担保审批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续贷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河南煤业提供2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河南煤业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2. 担保履行情况

  2013年4月23日,公司与国电财务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河南煤业一笔向国电财务的1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国电财务签订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借款合同,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本合同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借款或赔偿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4)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3日。

  (三)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为2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28,093.1万元)的8.99%;其中,公司为河南煤业两笔共计1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情况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和9月28日、2013年3月19日合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8、048,2013-008、025)。

  四、反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与河南煤业其他股东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2013年4月23日和2014年7月25日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为保障公司担保债权的实现,河南煤业其他股东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公司为河南煤业上述三笔共计25,000万元的借款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的债权及反担保人:

  (1)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032012090111067号)中约定的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反担保人:安华投资、星泰科技。

  (2)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32013040111029号)中约定的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反担保人:安华投资、星泰科技。

  (3)河南煤业与中行花桥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花国电贷字001号)中约定的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反担保人:安华投资、星泰科技、海虹公司。

  2.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公司代河南煤业偿还贷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3.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反担保范围:包括《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公司代反担保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5.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划款义务的,每延长一日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生效条款: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7.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除上述条款之外,反担保合同无其它重要条款。

  五、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的影响

  自2011年河南省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政策以来,受该政策的影响,河南煤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融资难度大,为保证该公司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争取早日走出困境,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上述担保议案均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获得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事先发表了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国内煤炭市场形势不利于河南煤业扭转经营困局,短期内其不具备偿还到期银行借款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公司本次对河南煤业与国电财务两笔预计不超过15,120万元的金融机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本次承担担保责任后,将把为河南煤业代偿的全部(不超过25,180.5万元)金融机构借款本息列为公司对河南煤业的债权,预计公司为河南煤业上述不超过25,180.5万元金融机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将对公司资金流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后续安排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在为河南煤业金融机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后,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向河南煤业进行追偿,同时,按照公司与河南煤业其他股东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的有关约定,积极采取措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七、其他

  公司将就承担担保责任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报备文件

  1.国电财务《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5-079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2015年7月28日与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中电投兰州新区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间接空冷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辅助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固旺;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经营范围:电站的开发建设及电力生产、经营;热力及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硅产品及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制造、生产、销售。

  5、住 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59号;

  6、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国有投资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辅助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

  2、合同总金额(含税):6888.86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仟捌佰捌拾捌万捌仟陆佰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3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4 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5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5年7月28日;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7天内,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7.2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3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4不如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规定计算,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1)当迟交1-2周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0.5%;

  (2) 当迟交3-5周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

  (3) 当迟交5周以上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7.5 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付一周,每周违约金为应支付金额的0.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111,601.51万元的5.28%,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2015-39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通知,鲁信集团于2015年7月28日,通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公司股份1,199,000股,增持金额29,974,935元;通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公司股份1,193,111股,增持金额29,772,453.09元。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5-3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鲁信集团拟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5年7月10日起)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鲁信集团于2015年7月28日,通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公司股份1,199,000股,增持金额29,974,935元;通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公司股份1,193,111股,增持金额29,772,453.09元。本次增持前,鲁信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06,395,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3%,本次增持后持有公司股份 (含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部分)508,787,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5%。

  三、后续增持计划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不排除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后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鲁信集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鲁信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大华农”、“蓝鼎控股”

  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第13号)的要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7月28日起,对停牌股票大华农(证券代码:300186)、蓝鼎控股(证券代码:000971),旗下基金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 第13号)的原则和有关要求,并且按照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方法应当一致的原则,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8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直至其恢复活跃交易。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估值结果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如下:

  ■

  上述估值政策和有关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5-070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刊登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筹资7500万元委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收益互换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5-066号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完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5 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期间,公司以13.939元/股的均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购买了公司股份5,38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二、后续增持计划

  无。

  三、有关承诺

  本次增持的实际投资人及出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1:1.5比例配资4500万元,共计融资7500万元。上述增持人承诺,自购入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 号、《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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