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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A级与新能B级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下转B84版)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新能A级份额与新能B级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6月12日《证券时报》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的《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新能母基)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简称“新能母基”,基金代码:164821)、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新能源A份额(场内简称“新能A级”,基金代码:150327)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新能源B份额(场内简称“新能B级”,基金代码:150328)。其中,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新能A级、新能B级与新能母基的资产合并运作。 7、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新能A级份额与新能B级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8、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场内的基础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新能A级和新能B级的行为。合并指新能A级和新能B级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基础份额的行为。 9、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条件是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0元或以上,或新能B级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0元或以下。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见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268,185,414.24份;其中,基础份额为89,706,153.24份;新能A级为89,239,630.00份;新能B级为89,239,631.00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7月27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5元,新能A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31元,新能B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59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份额简称:新能A级,交易代码:150327;份额简称:新能B级,交易代码:150328。 13、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新能A级:89,239,630.00份;新能B级:89,239,631.00份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3日 16、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批复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0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3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认购总金额268,103,813.23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5年7月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81,946.10元,其中人民币81,601.01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另人民币345.09元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68,185,414.24份,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89,706,153.24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78,479,261.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7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7月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68,185,414.24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6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工银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场内简称:新能母基,基金代码:164821。 5、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新能A级,基金代码:150327;新能B级,基金代码:150328。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新能A级 89,239,630.00份;新能B级 89,239,631.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新能母基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新能A级份额和新能B级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新能A级份额和新能B级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9、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年8月3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7月27日,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母基的持有人总户数为2,915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2,915户;新能A级持有人总户数为641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新能B级持有人总户数为641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新能母基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30,733.98份,新能A级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39,219.39份,新能B级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39,219.39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新能A级: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25,976,662.00份,占比29.1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63,262,968.00份,占比70.89%。 新能B级: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25,976,668.00份,占比29.1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63,262,963.00份,占比70.89%。 (三)截至2015年7月27日,场内新能A级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截至2015年7月27日,场内新能B级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总经理: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九个部门,分别是财务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中央交易室、研究部、战略发展部、产品开发部、机构产品部、战略客户部、营销管理部、养老金部、电子商务及客户服务部、法律合规部、指数投资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运作部。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建立、完善权益投资部投资管理流程并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固定收益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制度和固定收益部工作流程,制定各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方案并跟踪和评估投资方案的执行。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建立、完善专户投资部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负责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指数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建立、完善指数投资部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负责公司境内外指数投资管理工作。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机构产品部负责机构产品开发,组织机构产品审核,负责产品管理、销售支持与客户服务。战略客户部是公司战略客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营销管理部是公司银行渠道代销业务,以及除战略客户部负责客户外的机构客户直销业务的销售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究、合规监控工作。养老金部是养老金业务的牵头部门,组织推动公司养老金业务发展。电子商务及客户服务部负责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营销渠道向客户提供基金金融服务和销售。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业务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培训及行政管理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我公司共有员工430人,其中68%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师,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连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标普全球自然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75.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37亿元。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5年7月27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5 年7 月27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 2015 年7 月27日,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截至2015 年7月27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截至 2015年7月27日,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7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75.3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工银新能源份额、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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