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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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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我司决定自2015年7月27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中洲控股”(股票代码:000042)“万马股份”(股票代码:002276)“智光电气”(股票代码:002169)按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自其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免长途费)?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通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托管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8月3日起,开通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转托管业务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托管业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提出申请,自2015年8月3日起开通本基金(基金简称“工银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代码:164821,其中场内简称“新能母基”)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投资人自2015年8月3日起可以通过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工银新能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与工银新能源A份额(场内简称“新能A级”,基金代码:150327)、工银新能源B份额(场内简称“新能B级”,基金代码:150328)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工银新能源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工银新能源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据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有配对转换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厦门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银国际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中登将对具备基金分拆转换及合并转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登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可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2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工银新能源A份额和工银新能源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正常情况下,中登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对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自T+1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6、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规则。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咨询有关详情。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

  2015年7月29日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

  3、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7%。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等相关手续费。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新能源份额的赎回费率。

  4. 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营业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其中,通过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200元人民币;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300元人民币;通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营业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5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申购、赎回本基金。

  6.1.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工银新能源A份额、工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工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新能源A份额与工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工银新能源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工银新能源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工银新能源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工作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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