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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5-05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91,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8月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4年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00号文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7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4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除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共8家,包括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华富基金-浦发银行-华富基金稳健成长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锁定期自2014年8月5日起12个月,该部分股票将于2015年8月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未发生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8位投资者(除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外)----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下:自东吴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本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东吴证券股票12个月内不予转让。 上述股东在承诺期间均严格遵守了各自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瑞信方正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公司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东吴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91,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8月5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15-43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15年7月23日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实际控制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已于近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000万股。(详见2015-43号临时公告) 2015年7月28日,公司再次接到华晨集团通知,华晨集团已于近期通过二级市场再次增持公司股份1007万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截止2015年7月28日收盘时,华晨集团再次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007万股,占总股本的0.58%。本次增持前,华晨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01.5266万股,占总股本的2.12%。本次增持后,华晨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08.5266万股,占总股本的2.70%。 自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华晨集团增持计划以来,华晨集团已累计增持公司股票2007万股,占总股本的1.15%。本次增持后,华晨集团及其所属的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即公司控股股东,简称"辽宁正国")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436.5266万股,占总股本的13.99%。 二、后续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披露了《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董事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临2015-38号),华晨集团拟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含本次已增持股份)。本次增持,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已披露增持计划的一部分,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华晨集团承诺,华晨集团及其所属的辽宁正国自法定及相关承诺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华晨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9号《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部分收入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通过对销售合同、入伙通知书寄送情况、业主接房情况等的抽查,发现你公司2014年度存在因未按合同约定寄送入伙通知、未完全转移与房屋相关的后续处置权、未完成审批流程等原因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相关房屋共计74套,对应金额为16819.23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经查,重庆河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集团)在2015年8月前系你公司的历史关联方,成都潮丰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潮丰联)在2013年前系你公司的历史关联方,你公司分别在2013年5月、2014年5月收购河东集团持有的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和49%的股权,收购价格分别为408万元、1,470万元。2013年、2014年1-3月,你公司向成都潮丰联采购钢材的交易金额分别为700.34万元、318.09万元。上述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你公司未在2013、2014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针管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5年8月24日前予以改正,且对2014年年报出具差错更正,确保年报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内部问责,形成长效机制。 针对重庆证监局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高度重视,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披露经董事会审议后的整改报告,同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3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月 2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00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7,4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6,159,120.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1,240,879.56万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5 年 6 月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3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以募集资金51,391.36万元实施募投项目"江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曼妮芬实施。现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51,391.36万元对江西曼妮芬增资,其中20,0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1,391.3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曼妮芬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1,000.00万元。 本次增资款到位后,江西曼妮芬将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本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会同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 账户名称: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001125000052512794 金额:513,913,600.00元 用途:江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服山、但敏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9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栋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与潜在新材料标的企业开展投资及相关业务合作的洽谈。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龙生股份,股票代码:002625)已于2015年7月9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22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积极推进投资与合作事项涉及的各项前期工作,鉴于该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龙生股份,股票代码:002625)自 2015年 7月29日上午开市时起继续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3 股票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代码:2015-019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不断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开展非公开发行方案论证并与相关各方保持积极沟通。截至目前,公司尚不具备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并复牌的条件。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同时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9日起继续停牌5个工作日,延期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停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组织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开展非公开发行方案论证等工作;中介机构积极配合公司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具体方案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的可行性;中介机构拟定尽职调查清单,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二、申请延期复牌的原因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锁定期限为36个月,在当前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更多的时间研究判断。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与投资方积极接洽。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所涉及的募投项目需要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与合作方的合作方案尚未最终履行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截至目前公司正在与合作方积极推动上述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月29日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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