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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5-056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5年7月29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204号楼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郭信平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66,230,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35%。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871,3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84%。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6,180,80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38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1%。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彭林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6,23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1,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同意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6,23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1,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6,23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71,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彭林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5-046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86号),公司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14,292,000股股份、向淮南市中锋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77,802,553股股份、向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28,214,857股股份、向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56,688,000股股份、向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64,055,660股股份、向广州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507125股股份、向广州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69,965,96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8763256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该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合本次合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2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8),于2015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现对上述公告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 原《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3 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 月 2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7,4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6,159,120.4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61,240,879.56 万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301 号《验资报告》。 更正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3 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 月 2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7,4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6,159,120.4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61,240,879.56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301 号《验资报告》。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金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6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宇瀚光电业绩承诺未实现,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SONME INC.自愿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调解,法院予以准许。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偿现金181,299,995.36元,被告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三人SONEM INC.同意代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1日前另行补偿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9,616,524元。 3、如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义务,被告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应以总价1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89,953股股份转让给原告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3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增持股份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5年7月29日接到本行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通知,自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光大集团通过港股通交易以买入方式增持本行H股股份共计127,035,000股,光大集团拟在未来六个月内(自本次增持之日起算)继续在二级市场依法择机增持本行股份。 上述本次增持的127,035,000股约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0.27%。增持前光大集团持有本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为11,057,280,034股,约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23.69%,增持后持有本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为11,184,315,034股,约占本行已发行普通股总股份的23.96%。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8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要求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600号,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事项要求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并最迟于2015年7月30日向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民族证券发出通知,要求民族证券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并聘请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7月29日,公司收到民族证券发来的《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会计处理的情况报告》(民证报[2015]143号,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民族证券对20.5亿元款项说明如下: 1、经过调查,并根据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签署的委托投资总协议、同业存款协议、民族证券签署的委托投资指令,以及恒丰银行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签署的信托协议,民族证券于2015年5月认定20.5亿元款项并非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作为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四川信托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及《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信托投资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基于此,民族证券对2014年度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将原计入银行存款的协议存款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2014年度计提的利息自利息收入调整至投资收益。同时,民族证券调整了2015年的相关会计处理,将计提的利息自利息收入调整至投资收益;为了谨慎起见,自2015年5月起,暂停计提利息,待利息收取时,一次性确认为投资收益;将上述调整导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影响体现在2015年5月。 2、针对上述关于20.5亿元款项的会计处理变更,民族证券财务部提出会计处理调整方案,并以签报形式报请民族证券财务总监(代行)、总裁和董事长批准后,于2015年5月末进行相应会计调整。 3、民族证券于2015年7月28日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20.5亿元款项相关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当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即开始相关工作,并于7月28日下午向相关单位发出《询证函》。目前,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民族证券尚未取得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终专项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公司对民族证券无实际控制,且公司调查手段有限,就20.5亿元款项事项公司主要依据民族证券的相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民族证券20.50亿元款项相关进展,督促民族证券尽快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函证,请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发表专项意见,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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