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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198 证券简称:迎驾贡酒 公告编号:2015-019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40元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6日 ● 除息日:2015年8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15年7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15。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8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8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2,000万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5%。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6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4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6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8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部分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具体股东名单为: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投资有限公司、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自然人股东倪永培先生。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 联系电话:0564-523147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47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8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1,548,689,5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39,382,059.5元 (含税)。 (四)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81元进行派发。 4.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 2015年8月5日 2.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8月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上海松涛路560号8层 邮编:201203 联系电话:021-38959000 传真: 021-5080049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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