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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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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5-临038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8日起连续停牌。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8日、7月15日、7月22日、7月29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临031)、《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5-临035)、《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5-临036)、《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进展情况暨延期复牌公告》(2015-临037)。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需要对募集资金拟收购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尚未完成,且公司仍需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相关方就发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沟通与论证,目前公司尚不能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公司将加快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尽快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最终方案。鉴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5-055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因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中基,证券代码:000972)已于2015年7月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并分别于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详情请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目前,经确认该事项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事项,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中基,证券代码:000972)自2015年8月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即承诺争取在2015年9月6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9月6日(开市时起)复牌,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若在上述停牌期满前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承诺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若公司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的,公司将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股票复牌,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

  三、必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的停牌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9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且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全体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嵇雪松和吴桂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48万股;同时,决定注销全体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离职激励对象吴桂生的股票期权共计163.10万份;此外,因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决定将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

  2015年8月4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票期权注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手续;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尚在办理中。现将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简述

  (一)已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2014年9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不含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9月2日。

  2014年10月20日,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共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11万份股票期权。

  (二)股票期权行权安排、业绩指标条件

  1、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上述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业绩指标条件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行权期财务业绩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

  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4.28亿元,即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77% 。

第二个行权期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

  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4.98亿元,即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8.45% 。

第三个行权期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

  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5.48亿元,即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37% 。


  

  以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第一期财务业绩指标未完成

  201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5]第23-00016号),经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7,053,097.7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2,628,755.11元。因此,公司2014年度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期财务业绩指标,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决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30%部分共计153.30万份。

  2、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

  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吴桂生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六章“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已满足解锁/行权条件的权益不受影响,但不再享受离职日以后的股权激励。”,决定注销吴桂生获授的股票期权9.80万份。

  因此,共计应注销股票期权163.10万份。

  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宜的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5-042)、2015年7月22日刊登的《关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临2015-090)。

  二、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情况

  (一)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情况

  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7月3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63.10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鸿达JLC1,期权代码:期权代码:037670)注销完成,涉及人数57人。

  (二)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激励对象持有股票期权情况

  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56名,持有股票期权347.9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对公司股份总数、股本结构没有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情况

  (一)调整原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7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2015年6月公司实施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41606元),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决定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51元/股调整为8.31元/股。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刊登的《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公告》(临2015-091)。

  (二)调整完成情况

  2015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347.9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已调整为8.31元/股。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5-048

  债券代码:112037 债券简称:11万方债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1万方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万方债”、“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1日,凡在2015年8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8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发行的“11万方债”至2015年8月11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1万方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15年8月12日支付2014年8月 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期间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1万方债

  债券代码:112037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人民币 8 亿元

  债券余额:人民币6.64619亿元

  债券利率:20110812-20140811,票面利率:6.7%;20140812-20160811,票面利率:6.9%。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4年7月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11万方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11万方债”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90%。每手“11万方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2.1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1日

  除息日:2015年8月12日

  付息日:2015年8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万方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9月2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

  联系人:马东洋

  电话: 0391-2535888

  传真: 0391-2535597

  邮政编码:454005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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