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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8月2日17:00止,2015年8月3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原莹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5.74%,达到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超过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2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7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5年8月3日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名称变更为"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内容、基金账户名称等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备查文件 1、《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已于2015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自2008年9月16日始,对旗下基金所持符合条件的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详见本管理人2008年9月16日的有关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等文件,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8月4日起,本管理人对旗下基金所持股票金龙汽车(600686)按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管理人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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