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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10 股票简称:深华新 公告编号:2015-081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5-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期; 2、本诉讼案涉案金额:1亿元; 3、本诉讼案中本公司为第一被告; 4、本诉讼案中本公司1个账户被冻结,涉及金额为 1,449,877.04元;公司持有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冻结,涉及金额为7500万元。 5、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乾坤")承诺:公司如因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五岳乾坤同意无条件全部补偿给深华新。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华新")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起诉状,知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林斌、林杰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年7月2日 案件受理时间:2015年7月16日 受诉机构名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一:林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海天二村2幢901室 委托代理人:林杰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兰亭绿源小区17幢67号603室 原告二:林杰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兰亭绿源小区17幢67号603室 被告一: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百泉街10号2栋349室 被告二: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深南路瑞思中心2501 被告三: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拆桥镇岭下村 被告四:贾明辉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百泉街10号2栋349室 被告五:郑方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东里19楼3单元203室 1、本案诉讼起因 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在2013年将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浙江青草地公司)赠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并于5月21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8月,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对青草地财务进行管理,2013年10月委派人员接管行政部,2014年2月18日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原告认为被告侵权造成其丧失对青草地的经营管理权。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丧失对青草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遭受了巨额损失,故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亿元。(以上根据原告林斌、林杰民事起诉状摘录)。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即更名后的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亿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基于原告方诉讼保全的理由,宁波中院裁定冻结被告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亿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五、资产冻结情况 (1)公司1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账户及金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基本户冻结资金数1,449,877.04元。 (2)公司持有浙江深华新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冻结,涉及金额为7500万元。 六、公司控股股东五岳乾坤的对本案的承诺 为保证深华新及深华新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控股股东五岳乾坤向深华新作出承诺,内容如下: 1、深华新如因林斌、林杰以上述侵犯经营管理权为由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定或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或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深华新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五岳乾坤同意无条件全部补偿给深华新。 2、五岳乾坤同意,五岳乾坤在上述案件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定或判决由深华新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生效之日,或者原、被告双方签署调解书之日起60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深华新。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根据五岳乾坤的承诺函,本案的赔偿损失将由五岳乾坤承担。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诉讼案的进展情况。 九、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五岳乾坤承诺函》 4、《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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