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及
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对如下基金进行基金类别及基金名称的变更,同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 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 为混合基金;……”。由于上述原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已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股票型基金的要求,经与上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上述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相应变更基金名称,并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同时,依据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相关规定,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即属于上述情形,因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基金类别及相应表述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类别信息的修改:将原“股票型”修改为“混合型”或原“股票型基金”、“股票基金”修改为“混合型基金”或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同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前言和释义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表述:
原基金名称 |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三)、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三)、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型的股票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长期稳定增长。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 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十、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以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一、前言 | (三)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以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票,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一、前言 | (三)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7、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一、前言 | (三)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 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以优质蓝筹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的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优质蓝筹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以股票及股票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此外,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除了需要承担国际市场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此外,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除了需要承担国际市场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五)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型基金,基金所投之标的与全球经济景气度、大宗商品市场表现及各相关产业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在股票基金中亦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混合型基金,基金所投之标的与全球经济景气度、大宗商品市场表现及各相关产业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一、前言 | (三)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 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二、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五)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一只主动股票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成长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指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以成长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以成长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 《发售公告》《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发售公告》 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八、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 三、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二、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新公司信息进行必要更新。
三、根据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要求,经中国建设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中国建设银行旗下托管的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有关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等内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不包括ETF基金)对所持有的下列股票自2015年8月4日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上述股票的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