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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官方淘宝店

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502030,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7日起在本公司官方淘宝店实行费率优惠,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购费率优惠

(一)适用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具备合法基金投资资格,且已注册淘宝的个人投资者。

(二)优惠费率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淘宝店申购本基金将执行如下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标准费率官方淘宝店申购费率优惠
M<50万0.60%0.30%
50万≤M<100万0.30%0.30%
M≥100万每笔300元每笔300元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官方淘宝店申购费率。

2、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向本公司了解或咨询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客服邮箱:service@zhfund.com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申请使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网上直销业务相关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直销交易的固有风险和相关产品风险,投资人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交易信息,特别是基金账号和交易密码。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5日

关于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因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目前已不符合《运作办法》对于股票型基金类别的规定。 因此,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本基金更名为混合型基金,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如下修改: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将“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的变更

将本基金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该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由“本基金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变更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上述调整,修改《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咨询有关详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5日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8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基金主代码50203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7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5年8月7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8月7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A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B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0203150203250203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1)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或中海中证高铁B 份额。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本基金在场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具体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2 申购费率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0.60%
50万元≤M<100万元0.30%
M≥100万元300元/笔

注:(1)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公布的规则执行。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在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在场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具体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0%
1年≤N<2年0.25%
N≥2年0

注:(1)1年=365日

(2)场内赎回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5.1.2 场外代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5年8月7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6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上的《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了解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业务相关事宜。

3、本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本公司提示,凡未收到上述资料的投资者,请速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在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本公司将免费补寄上述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特别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准指数的波动可能会造成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B 份额净值的实际涨跌幅与理论涨跌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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