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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编号:2015-104

  债券代码:112188 债券简称:13渤租债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渤租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渤租债

  3、债券代码:112188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6、发行对象:

  (1)网上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A 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下发行:在登记机构开立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起息日:2013年8月15日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的8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18年8月1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8月15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8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公司债券的固定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应按照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3渤租债"票面利率为6.00%,每手 "13渤租债"(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4.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14日。

  2、除息交易日:2015年8月17日。

  3、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1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渤租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亮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邮政编码:830002

  咨询联系人:马伟华

  咨询电话:0991-2327723

  传真电话:0991-2327709

  2.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咨询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邮政编码:510075

  咨询联系人: 武建新、崔志军、周天宁、王仁惠

  咨询电话:010-59136721、010-59136718、010-59136712、020-87555888-8342

  传真电话:010-59136722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

  

  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编号:2015-078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预计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为0%-50%,去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008.43万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项目本期报告上年同期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20%-0%盈利:4,008.43万元
盈利:3,206.75万元-4,008.43万元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2015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复苏缓慢,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加之互联网经营模式的冲击,传统销售渠道面临较大的压力,对此公司加速市场网络布局,加大了品牌推广与沉淀,2015年上半年实现销售小幅增长,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但由于品牌推广费用支出较去年同期大幅提高,最终导致公司净利润有所下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公司2015年半年度业绩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16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石大胜华 股票代码:603026)于 2015 年8 月5 日、8 月 6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本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征询,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 年8 月5 日、8 月 6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书面征函确认,已披露的信息没有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没有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的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256 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广汇集团于2015年8月6日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发布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汇集团计划以自筹资金于未来6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以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名义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和规则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35,000万元人民币(含35,000万元人民币)。

  广汇集团于2015年8月6日,采用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份,共计6,026,2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增持金额为50,477,252.49元。本次增持前,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248,122,333股,持股比例为43.06%。本次增持后,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254,148,604股,持股比例为43.17%。

  二、广汇集团承诺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购买的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将继续关注广汇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5-045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送达的《关于更换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广发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曾指定朱煜起女士和陈青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现陈青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安排由夏晓辉先生接替陈青女士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夏晓辉先生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朱煜起女士和夏晓辉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为止。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

  附件:

  夏晓辉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中信集团,2009年加入广发证券投行部,具有扎实的财务功底和丰富的项目经验,曾担任宏大爆破IPO项目现场负责人、宏大爆破定向增发协办人、国星光电公司债项目负责人、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项目负责人、海纳川药业挂牌及定向增发项目负责人,参与过多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筹划和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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