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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2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通知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刊登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通知的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需将以下内容进行更正。

  更正前: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7月31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更正后: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7月31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更正前: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9月14日,每日8:30-11:30、12:00-17:00;

  更正后: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9月14日,每日8:30-11:30、12:00-17:00;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通知的公告》其他内容不变,董事会办公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工作,力争避免类似错误发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3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更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7月31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本公司将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8.27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约240万股,占本公司目前已发行流通股股本的比例不高于0.5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根据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而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9月14日,每日8:30-11:30、12: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708

  联系人:肖文凤、顾俊

  联系电话:021-31166512

  传真号码:021-31166513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基础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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